(獨媒報導)人民力量譚得志涉因多次擺街站舉辦「健康講座」,被指引起民眾對政府的憎惡及藐視,而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共13項控罪,早前在高院申請保釋遭拒。譚得志擬爭議「發表煽動文字」控罪的合憲性,今(4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申請終止聆訊;控方則加控一項「串謀發表煽動文字」罪,並申請把共3宗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獲總裁判官蘇惠德批准,又指終止聆訊申請應由區院層面處理。案件押後至11月7日到區域法院提訊,期間譚須繼續還柙。
資深大律師戴啟思、大律師崔浩泉及譚俊傑代表譚得志;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代表控方。控方今新增控罪「串謀發表煽動文字」,指譚於今年7月4日擺設街站時,將咪高峰遞給另一名在身旁的黑衣人,並叫喊口號。
就申請終止聆訊,戴啟思認為控方沒有明確交代譚涉違法的口號,也沒有交代口號對應的控罪,因此將爭議控罪的合憲性,遂要求案件留在裁判法院審議。控方反駁,稱此案只經歷第二次提訊,今天新增的控罪是基於事實提告,又指譚當時所言已反映其煽動的意圖。
戴啟思又質疑,控方現階段始新增「煽動性」的控罪,目的是把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倘若待轉介後才申請終止聆訊,會濫用司法程序。
總裁判官蘇惠德認為戴提出的爭議點,可留待於區域法院一併處理,因為批准控方所有申請。
同時,控方在多項控罪的詳情中加上「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依法制定的事項的意圖」。
譚得志共涉3案。第一宗案件,譚被控於今年1月17日在大埔海濱公園露天劇場,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的人士,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明知而參與一個未經批准的公眾遊行,即兩日後原定民間集會團隊舉辦的 「天下制裁」遊行;另在同日同地發表煽動文字,及在同月19日在銅鑼灣崇光百貨外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第二宗案件涉及今年5月24日「抗疫健康講座」,譚被控在銅鑼灣東角道與記利佐治街交界,舉行或召集一個未經批准的公眾集會;在公眾地方喧嘩或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以及故意忽略服從督察陸嘉永根據香港法例第559G條「限聚令」所發出的命令,即解散群眾聚集;以及發表煽動文字,即具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文字。
第三宗案件,譚原被控5項「發表煽動文字」罪,指他於本年7月4日、8日、9日、19日及3月15日分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及亞皆老街一帶、黃大仙地鐵站A出口外、觀塘地鐵站A1出口外和裕民坊一帶、藍田啟田商場外及牛頭角下村商場外發表煽動文字,即具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文字。他另被控在3月15日在牛頭角下村商場外,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控方今日新増的「串謀發表煽動文字罪」控罪指,譚得志在今年7月4日,在西洋菜南街及亞皆老街一帶與不知名人士,串謀發表煽動文字,具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政府,激起對其離叛,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依法判定的事項,引起香港居民的不滿或離叛,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文字。
案件編號:ESCC954/2020、FLCC1691/2020、FLCC171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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