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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班警遭「私了」 兩男否認傷人罪 稱警以香煙利誘兼非如實錄口供

休班警遭「私了」 兩男否認傷人罪 稱警以香煙利誘兼非如實錄口供

(獨媒報導)去年9月25日示威者發起17區「遍地開花」,屯門市中心廣場的示威者聚集期間,一名休班警被發現用手機拍攝,遭示威者包圍及喝罵「死黑警」,之後被襲擊致頭皮裂傷。33歲地盤工和19歲男生否認一項傷人罪,今日(2日)在屯門裁判法院開審。33歲地盤工被指承認「用手推咗佢一下」,辯方就此口供提出爭議,指警員誤導被告「搵律師都係無得保釋」,又以香煙利誘,使被告在不自願的情況下繼續錄口供,而警員亦沒有如實將被告的回答記錄下來。

地盤工文振豪(33歲)和中學生湯浩源(19歲)皆否認於去年9月25日在屯門市中心廣場一期3樓「Girl Boss」餐廳外,連同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黃少華。兩人另被控同日同地參與非法集結,文否認此罪,湯則於今年6月已承認此罪,判刑留待審結時處理。

辯方:警向被告稱「搵律師都係無得保釋」

辯方先爭議文振豪的警誡供詞和認人手續結果的可呈堂性,以「特別事項」處理。

屯門區重案組第一隊警員1655黎浩泓供稱,去年9月30日與另外兩位警員,根據情報到達良景邨商場停車場拘捕文振豪,黎宣布拘捕和警誡後,文即場承認「用手推咗佢一下」。之後黎帶文返回住所搜屋,撿取案發時的黑色上衣和短褲。然後文被帶返警署補錄口供、作警誡會面記錄和認人手續。黎稱,被告表示「我暫時唔需要律師」,於是叫文在補錄口供中寫下。

辯方律師卻指稱,黎完成搜屋後,文被帶離住所之際,太太有叮囑文:「去搵律師呀」。惟黎稱沒有印象。辯方續指,之後黎警員直接帶文到住所大廈的後樓梯,向文提供兩支分別是薄荷味和草莓味的煙,3名警員與文食煙期間,另一名警員稱可以要求會見律師,但是「搵律師都係無得保釋,同埋要收錢,都要收五、六千蚊,有無律師都係一樣」。黎一概否認。

辯方:被告被錯誤引導答問題

辯方又指,在警署報案室補錄口供期間,被告從未講過他打休班警,但黎已經問他:「你點樣打休班警員?」是錯誤地引導被告回答問題。惟黎指被告曾稱有「還手」,所以才會問這個問題,而且「(被告)簽咗名,呢個係佢答案來喎。」

辯方又指稱,黎曾問:「咩係偷拍?」而被告稱:「我係聽到偷拍。」黎再追問:「你係話偷拍定影相?上到法庭,兩樣嘢差好遠。」被告最終回答:「咁咪影相囉。」辯方指黎並沒有如實記下上述對話。黎否認。

辯方:錄口供警用煙利誘 沒如實記錄對答

辯方指,在第13條問題裡,被告的實際回答是:「嗰個人我推咗佢一下,然後佢打我右邊面,我先再還手」;另外在第14條問題裡,被告實際上回答:「我還完手嗰下,見到後面有好多人衝埋嚟,因為我成身都係咖啡,塊臉都好痛,去咗洗手間,所以見唔到嗰個人俾人打。」但黎並沒有如實記錄下來,因此口供紙上的答案並不反映被告的對答。黎否認。

辯方續指,當文答完第11條問題時,黎向文稱:「等陣同你錄完口供之後食支煙,先帶你返去羈留室啦。」黎利誘完,然後請示過上級,所以才寫出並非被告實際作過的回答。黎亦否認。

辯方指,被告未去羈留室前,黎與他確實食了一支煙,甚至期間有警員向他們說「唔好匿埋食煙」。黎不同意。

作供警一度投訴有旁聽人士舉中指

屯門區重案組第一隊高級警員23368李卓平續出庭作供,他稱於去年10月2日早上到屯門法院申請搜查令,之後才回到警署,因此在認人手續完成後才出現。

不過辯方指出,在列隊認人手續之前,李警員與文振豪已經一同坐在戲子房門口等候,而且文見到李警員的身上佩戴著員佐級協會會員證,而非警員的證件。李一概否認。

在作供期間,李一度中斷並向裁判官水佳麗投訴指旁聽席上有一名男子「用中指對住我」,又「經常望住我,騷擾我。」該旁聽男子隨即無奈地表示:「托眼鏡咋嘛。」水官僅表示:「我哋容後再處理。」

審訊明日續。

案件編號:TMCC2180/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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