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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歲青年承認有意圖而企圖縱火罪 判囚3年4個月 官:智商低非減刑因素

21歲青年承認有意圖而企圖縱火罪 判囚3年4個月 官:智商低非減刑因素

(獨媒報導)去年10月13日網民發起「神獸罷鷲」多區開花行動,深夜旺角發生警民衝突,一名21歲青年涉嫌向旺角警署側門外牆投擲汽油彈,但未有起火。他早前承認一項「有意圖而企圖縱火」罪,今(29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3年4個月。法官郭啟安在判刑時指,即使經智力評估顯示被告或因教育程度低,導致智力較低,但與被告犯案沒有關係,並非減刑因素,他又稱:「智力唔會影響判斷是非黑白能力,一個無咁聰明嘅人係咪代表佢唔會犯法?」他又指唯一對判刑有利的因素是汽油彈沒有產生火警,對警署未有造成財產及人命損毀。

被告林小雄(21歲)被控一項「有意圖而企圖縱火」罪,控罪指林在去年10月14日在旺角警署外,連同黃臨福用火損壞警署的側門。

官指被告未有正面交代犯案原因

法官郭啟安在判刑時指,被告連同案中另一被告黃臨福及其他人於凌晨有計劃及預謀犯案,以燃點的汽油彈投擲向警署,情節嚴重。另外於案發前的晚上亦有人投擲汽油彈,被告所參與的計劃為4至5小時內第二波襲擊。

郭官續指,自從第一波襲擊後警方已加派人手佈防,亦有警察在警崗執勤,被告於案發時亦束手就擒。惟被告在會面紀錄中未有正面交代為何犯案,更一度表示被不知名人士以其女友裸照威脅下被迫犯案,直至後來在庭上辯方才收回有關說法,但被告拒絕透露犯案原因。

官指被告針對重要法治機關的警署 為加刑因素

郭官認為本案的加刑因素為被告罪行針對警署,而警署為香港重要的法治機關,被告行為嚴重挑戰法治。即使已燃點的汽油彈沒有爆破,亦只落在外牆,幸運地未有對警署及警察造成人身安全影響,但這顯示汽油彈非常不穩定及難以控制,有一定危險性。

郭官指,由於企圖犯案比實質犯案更嚴重,為公眾利益的考慮,即使被告犯案時只有20歲,亦不會因年輕而被輕判,年輕比起公眾利益是微不足道。

另外,善導會就被告的智力作出評估,報告顯示他智商較正常人為低,惟原因可能為被告的教育程度低,只有中一學歷。郭官認為這與被告犯案沒有關係,並非減刑因素。郭官考慮到被告犯案時針對警察,並非單獨行事,而且蒙面增加警方破案難度,唯一對判刑有利的因素是汽油彈沒有產生火警,對警署未有造成財產及人命損毀,故以5年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扣減三分之一,判囚3年4個月。

求情提及被告與女友及兒子因家人不接納而分離

辯方早前為被告求情指,被告於內地出生,就讀至中一,於2010年來港,跟父親從事地盤工作,其後與母親及姊姊同住。他在2018年認識女友,並於去年6月誕下兒子,但兩人關係不獲家人接納,故女友家人於同年9月將女友及兒子接回內地惠州居住。後來被告每月支付5,000元予兩人作生活費。

至於辯方求情時提及到經智力評估後顯示被告智力較低,未必能預計到案件嚴重性,惟郭官不認同此為減刑理由,並稱:「智力唔會影響判斷是非黑白能力,一個無咁聰明嘅人係咪代表佢唔會犯法?」

案情指,去年10月14日凌晨,戴黑色頭套的被告持一枚汽油彈走往旺角警署,警員一直監視。走到警署側門時,被告燃點汽油彈朝側門投擲,然後朝花園街逃去。警員追截被告時,他脫下黑色頭套扔在地上,最後被捕,在警誡下被告稱:「阿sir,我知錯喇,我承認我有掟汽油彈,我無諗過咁嚴重㗎」。

被告在錄影會面中透露,於10月13日晚上收到不知名來電,約他晚上12時在公園見面,來電者稱有被告女友的裸照。被告到達公園後,4名不認識的蒙面男子到場,被告聽到他們的對話提及「9點鐘嗰單嘢,你做得好好」及「有幾支汽油彈喺草叢嗰度」。其後被告依男子指示戴上頭套,約定在1時15分投擲汽油彈。

被告稱投擲時手震,亦不肯定有否燃點,期間亦有男子在「睇水」及錄影,並稱要向「大佬」交代。被告又稱,逃跑時因內心過意不去而停下,認為要負責。

案件編號:DCCC 333/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