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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障學生否認搶胡椒噴劑 稱遭警棍毆打兼扯甩助聽器 聽不到警誡

聽障學生否認搶胡椒噴劑 稱遭警棍毆打兼扯甩助聽器 聽不到警誡

(獨媒報導)20歲聽障學生被控於去年9月15日「港島自由行」期間,在銅鑼灣港鐵站外襲警。被告否認控罪,案件今日(28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開審。被告被指欲搶去高級警司手上的胡椒噴劑,糾纏期間雙雙倒地,被捕後承認「一時衝動打警察」,惟辯方稱被告遭警棍毆打制服後,有警員扯脫助聽器,令他聽不到警誡,只隱約聽到警方說「道歉」兩字,被告在不知道自己有緘默權的情況下,才會作出上述招認。

被告羅鎮傑(20歲)否認於去年9月15日,在銅鑼灣港鐵站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務的高級警司區永樑。審訊預計需時4天,被告患有弱聽,獲安排傳譯員向收音器複述審訊對話,被告透過耳機收聽。

辯方稱被告遭警棍毆打及扯脫助聽器

辯方指,被告的招認口供是在警方違反《查問疑犯守則》及被告不自願的情況下簽署,會在審訊中爭議口供的可呈堂性。根據辯方庭上宣讀的反對理由,被告於當日晚上7時12分與高級警司區永樑雙雙倒地,有警察大力打被告的背部,之後有10名以上防暴警察包圍被告,並多次用警棍打他的肋骨、頭部及後腦。警員17025劉志威壓著倒地的被告,另一警員扯脫他的口罩和助聽器,之後被告遭施放胡椒噴霧。被告不斷大叫:「我是聽障,須要用助聽器!」有警員說:「收聲啦你!」

辯方指,警方即場作出警誡時,被告沒有戴回助聽器,也沒有作出招認。之後被告要求清洗胡椒噴霧,但警方向他說話時,被告僅聽到「道歉」兩字,被告遂說:「我一時衝動打警察,阿sir對唔住,俾次機會啦。」他才獲安排清洗。

辯方指,被告在北角警署要求見母親,但遭到警方拒絕,以致補錄口供時,母親並不在場。直至母親到達警署,警方向被告稱:「男子漢大丈夫,做錯事要承認,認罪可以扣三分一刑期,或者判感化令或社會服務令。」被告和母親於是在不自願下簽署有招認的補錄口供記錄。

總警司:被告拉扯胡椒噴霧 糾纏致倒地

報稱受襲的高級警司區永樑出庭作供,他案發當日擔任東九龍應變大隊副指揮官,現已晉升為交通總部總警司。區供稱,當日下午5時收到指示須前往銅鑼灣一帶處理非法集結、堵路及破壞事件。40分鐘後,區從金鐘乘坐港鐵的「特別列車」到達銅鑼灣。經一輪掃蕩後,區與隊員根據指示返回銅鑼灣站期間,被300至400示威者尾隨、指罵及用鐳射光照射。

區續稱,在已關站的銅鑼灣C出口外等候港鐵開閘期間,同袍截停一名急步走的男子,現場開始發生混亂。區見現場人士拒絕依從警方指示離開,稱「不想情況壞落去」,於是拿出胡椒噴劑作出警告。

區稱,此時被告用雙手捉住他的胡椒噴劑,拉扯並大叫。區指被告的叫聲好像做運動如打網球時「好似發力果種嗌聲」,由於被告「好大力」,他便失了平衡,之後約2至3秒後跪了在地上,糾纏持續下,他與被告雙雙倒地。區感覺有人踢了他右側肩膀、頸和耳背,未幾便有同袍前來支援,區恢復平衡後,就將被告控制在地上,之後交給便衣警員17025劉志威處理。

區稱,入到地鐵站後才發現雙膝部位的衣服破爛了、右膝有血、鎖骨和臉頰顴骨位置紅了,及感覺到後腦有痛的感覺,同袍亦告知他右耳後有流血。由於當時仍然有任務在身,區未有立即求醫,至晚上11時才到律敦治醫院急症室接受治療。

辯方稱被告失平衡跌倒 令警司誤以為想搶胡椒噴劑

在辯方律師的盤問下,區確認自己的傷勢並非由被告直接造成,印象中被告也沒有踢過自己。

辯方質疑,區當時是有足夠時間噴發手上的胡椒噴霧,他大可以立即噴被告,從而令他縮手。區亦表示:「我可以咁做,但無咁做。」但他強調自己著眼點是要用雙手保護手上的胡椒噴劑,以防被告搶去;若果他用其中一隻手施放,「我會覺得我係保護唔到支胡椒噴劑」,況且拉扯期間是對準不到被告的臉。

辯方遂指出,區之所以沒有啟用該胡椒噴劑,是因為反應不來。區不同意。辯方續指,被告失足向區方向跌倒,由於被告伸出右手,所以區覺得被告想搶胡椒噴劑,但實際上被告並沒有觸碰到該噴劑,而是觸碰到區的膊頭。區不同意。

辯方指出,區拉住被告衣領時,被告有大叫「放手」,此時有人從被告背面推了他一下,導致他失平衡向前跌倒,令區也跌倒,期間被告出於自然反應而大叫「呀」一聲。區一概否認。

警員否認以警棍制服被告

拘捕被告的重案組警員17025劉志威(音)供稱,當日抵達銅鑼灣C出口時,聽到有人大叫「放手」,向後望便目睹被告與區永樑高級警司在地上糾纏,於是劉上前將兩人分開,替被告鎖上手銬,惟期間被告仍然反抗、「係咁叫警察放過佢」,劉之後扶他起身並籲他冷靜。劉續稱,被告稱當時聽不到說話,劉在地上拾起米色助聽器和眼鏡,被告確認是屬於他之後,便替他戴回左耳上。

劉供稱,向被告宣布拘捕及警誡後,被告即場稱:「我一時衝動先會打警察,阿sir對唔住,俾次機會我啦。」劉發現被告雙手和胸前都有擦損,惟被告表示不需要看醫生,於是劉帶被告從銅鑼灣月台乘搭港鐵「特別列車」往鰂魚涌,再乘警車到北角警署。

劉稱,被告情緒仍然不穩定,故問他是否需要見家人,並聯絡他的母親。母親抵達警署後,劉安排她陪同被告錄取補錄警誡口供,母子兩人其後在口供紙上簽署確認,期間並無提出修改的要求。

辯方指出,劉實際上並非以雙手「似拉門」的方式去分開被告和區永樑,而是用警棍毆打被告。劉不同意。辯方問劉,在鎖上手銬期間,是否正壓著被告的身體。劉回答:「有咁嘅可能,但實際上唔記得。」

警員稱替被告戴回助聽器 辯方:編造「故仔」

辯方指出,當時有另一名警察扯脫被告的口罩、眼鏡和助聽器,之後向他臉部施放胡椒噴霧。劉不同意,又指被告情緒激動,不斷說:「我聽唔到嘢!」但劉稱聽不到有人在被告耳邊說:「收聲啦你!」

辯方指,被告沒有戴回助聽器,在場有警員用力搖晃裝著助聽器的透明袋,而被告根本聽不到劉的警誡,也不知道自己有保持緘默的權利。劉不同意。

辯方指出,劉其實是在地鐵站梯間一邊行一邊警誡被告,但因為不想予人馬虎的感覺,所以編造「故仔」,在記事冊中聲稱到達地鐵站下層時,替被告戴上助聽器後才開始警誡。劉否認。

辯方指,被告要求用清水洗去胡椒噴霧,但警員講了一大堆說話,惟被告只隱約聽到「道歉」兩字,於是才說出招認及道歉的說話,之後始獲安排清洗。劉一概否認。

案件明日續審。

案件編號:ESCC 29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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