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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旺角遊行後清場 9人非法集結罪成 官信納警證供 不信被告是圍觀者或路人

8.3旺角遊行後清場 9人非法集結罪成 官信納警證供 不信被告是圍觀者或路人

(獨媒報導)去年8月3日的「旺角再遊行」,入夜後有大批示威者於旺角區設置路障及堵路,9人被控非法集結罪,其中17歲少年(案發時15歲)另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鐳射筆。裁判官鄭念慈今(19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裁定所有被告罪名成立。鄭官裁決時表示,即使無證據顯示被告何時開始身處案發現場,及在現場的行為,但仍相信拘捕各被告的警方證人供詞,肯定眾被告在警方衝前驅散人群前已身處彌敦道參與非法集結,不可能是圍觀者或偶然經過的路人。鄭官判其中4人監禁4個月,批准他們保釋等候上訴;另外5人則還柙至11月2日判刑,以待索取更生中心、教導所及勞教中心報告。

無證據證被告現場行為 惟穿裝備現身馬路必屬非法集結

裁判官鄭念慈裁決時表示,全盤接納所有警方證人口供,認為當日大量人群聚集在彌敦道堵路、辱罵警方,又以鐳射筆照射警員,在多次警告下也並無散去,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構成非法集結。

鄭官表示,即使無證據顯示被告何時開始身處案發現場,及在現場的行為,但仍相信拘捕各被告的警方證人供詞,肯定眾被告在警方衝前驅散人群前,早已與其他示威者身處彌敦道並與警方對峙。鄭官指,被告身穿頭盔、防毒面罩等裝備,不可能是圍觀者或偶然經過的路人,也不相信圍觀市民會在警方驅散時走入馬路上的人群當中。眾被告在彌敦道馬路上被捕,唯一合理推論,必然是被告身在現場參與非法集結。

就17歲少年管有鐳射筆的控罪,鄭官指要裁定涉案鐳射筆是否「攻擊性武器」,只需考慮被告是否有意圖以此傷人,而毋須證明他必然透過此傷人,鐳射筆是否容易瞄準目標、會否傷眼等並非關鍵。他續指,鐳射筆的特質為可發射激光,雖然其本質不一定用作攻擊性武器,少年亦無拿出使用,但基於仍可傷人,裁定少年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成立。

被告被速龍棍打至抱頭 官不同意警方武力超出合理範圍

本案第三被告、第七被告及第十被告在被捕後均有受傷,第三被告更被多名速龍棍打至抱頭。就辯方律師在庭上投訴警方使用過分武力,鄭官不同意,並指情況混亂之下,警方的制服方式的確可引致受傷,但沒有超出合理範圍,又強調被告的傷勢與其是否干犯非法集結無關。

批作供被告不合常理 不接納找尋失散友人

就選擇出庭作供的第八及第十被告,鄭官批二人供詞不合理,不予以接納。第八被告伍兆銘作供時稱,當日原參與由大角咀至旺角的合法遊行,後打算赴尖沙咀影印文件及到旺角購買遊戲卡帶不果,在穿越彌敦道人群乘坐小巴時被捕。鄭官批評,伍由旺角到尖沙咀再折返旺角的路程不合常理,影印和購買一事也絕非當日必需完成,如他沒打算參與非法集結,應轉入小街離開現場。

第十被告蘇澄怡作供則稱,當日相約友人參與合法遊行,在紅磡晚飯後打算前往太子搭車,惟看見有人群聚集,欲保持距離,遂折返尖沙咀方向。蘇後與友人失散,於是到彌敦道馬路上找,期間不慎遺失電話,正欲找尋時便被捕。鄭官批評蘇的說法不合常理,指她的友人不可能是未成年兒童,不需要她等待及找尋;蘇聲稱欲與人群保持距離,更不應獨自走上彌敦道馬路的示威者當中,早應與友人循小街離開。

攜急救證急救包不等於無參與非法集結

至於第七被告陳嘉汶被捕時身上攜有聖若翰急救證,以及生理鹽水和急救包,鄭官指這並不等於被告沒有參與非法集結。他表示,如果被告希望擔當急救工作,大可站在行人路而非馬路,待有人受傷再給予支援,不需也不必置身在馬路的人群當中。如她欲任急救員,身上又無明顯識別,只會令警察拘捕時混淆,甚至造成阻礙。鄭官表示,不相信陳是在現場做急救工作,直指她「根本是示威者」。

認為被告自願穿裝備拍照 不拒絕相片呈堂

另外,第三及第四被告曾投訴被警員要求穿戴裝備拍照,鄭官表示,雖然警員沒有事先作出警誡或說明相片會呈堂,但兩名被告並非不自願下拍照,也沒證據顯示警員有任何威逼利誘強制他們拍照,故不拒絕相關證物提堂。他接納控方所言,該些相片只是「如人形公仔般」展示戴上裝備的效果,也不構成招認。

警員作供與記事冊有出入不影響證供可信性

而針對多名警員作供時出現與書面供詞、記事冊有出入的情況,鄭官認為當時情況混亂,警員記錯屬無心之失,或語文能力不佳表達錯誤,不認為會影響其證供的可信性,一律予以接納。而就第二被告被檢取的「豬咀」與警方在片段截圖所指出的有所不同,鄭官指雖然不能肯定片中人就是被告,但憑警察證人口供,仍能肯定被告在被捕前已身處彌敦道。

多名律師求情指被告非為私利犯案

鄭官宣佈裁決後,押後半小時讓辯方準備求情。多名辯方律師求情時強調,此案並無證據顯示被告現場的實質行為,案件也不涉及嚴重暴力及財物損毀,在同類案件中屬案情輕微,望法庭輕判,判以非監禁式刑罰。他們又強調,案件在特殊的社會氣氛之下發生,一眾年輕的被告犯案不為個人私利,重犯機會不大。

代表首被告的大律師指,被告去年10月涉另一案還柙,後判入更新中心至今年7月獲釋,形容他已接受教訓並獲再教育,加上近期社會事件已逐漸平息,被告再犯的機會不大。他又指,被告已報讀VTC髮型設計課程,9月開學,望能學會一門手藝自力更生。

代表第二被告的大律師指,他正修讀VTC職專文憑,日後望能從事電影業。他獲家人支持,其母親每日均會到庭聽審。

代表第三被告陳駿霆的大律師指,陳現時於香港大學專業進修學院就讀社會科學課程,成績足夠升讀學士課程。陳父母離異,自小與母親同住,陳母求情指他生性善良,而師長朋友亦形容他負責任,他也有定期去紅十字會捐血。律師並指,陳案發當日被數名速龍揮棍毆打至雙手抱頭,已受到巨大衝擊,重犯機會低。

代表第四被告韓明恩的大律師指,韓案發後已承受巨大心理壓力,有抑鬱及創傷後遺徵狀。他呈遞由非牟利機構撰寫的求情信,指韓疫情期間曾參與派物資予基層人士,可見她對社會有抱負及貢獻。

港大碩士生任議員助理助基層 持急救證女地盤文員義務協助受傷工友

代表第六被告廖智峯的大律師指,廖現正於香港大學修讀歷史研究碩士,同時為了減輕家人財政負擔,全職任區議員辦事處助理。其母親及姨姨均有到場旁聽,廖母形容他懂事、孝順,而其上司及另外兩名區議員亦讚賞其工作態度,指他樂於幫助基層市民,與不同政見人士討論政治也能保持理性。廖的代表律師形容,廖自小循規蹈矩,有大好前途,現已受深刻教訓。

代表第七被告陳嘉汶的大律師指,陳3年前開始在地盤任文員,其僱主撰求情信提到,有急救證的陳會陪同受傷的地盤員工去醫院,又關心他們的家屬,即使這一切與她工作範圍無關。陳正修讀職業安全相關課程,僱主表示會考慮繼續聘請她。辯方律師又呈上一封其中學班主任的求情信,指陳畢業多年至今仍保持聯絡,會寄賀卡、約老師吃飯,是重情重義、尊重師長、率真而具正義感的人。

第四被告韓明恩、第七被告陳嘉汶、第八被告伍兆銘及第十被告蘇澄怡被判監禁4個月,獲准保釋等候上訴。至於另外5人的判刑押後至11月2日,以等待一系列報告,期間須還柙。

9名被告包括17歲少年(案發時15歲)、鄧姓男生(17歲)、陳駿霆(20歲 ,學生)、韓明恩 (24歲,學生)、廖智峯 (23歲,學生)、陳嘉汶 (35歲,地盤文員)、伍兆銘 (25歲,物業管理經理)、方施陽(21歲,學生)及蘇澄怡(24歲,文員)。他們同被控於去年8月3日,在旺角彌敦道和亞皆老街交界與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首被告17歲少年另被控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鐳射筆。

案件編號:KCCC 2065/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