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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放被告臉 被咬斷手指警長稱正嘗試找施壓點 未有用力按壓

手放被告臉 被咬斷手指警長稱正嘗試找施壓點 未有用力按壓

(獨媒報導)去年7月14日沙田新城市廣場爆發警民衝突,港大畢業生杜啟華否認有意圖而傷人、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襲警及公眾地方擾亂秩序共4罪,案件今日(16日)在區域法院續審。被咬斷無名指指節的偵緝警長梁啟業供稱,控制被告的頭部期間,由於嘗試施行「壓點」控制不果,所以沒有用任何的力壓向被告的臉。替警長進行斷指接駁手術的骨科醫生供稱,根據傷口情況,手指較大機會屬「壓傷」,即在兩件硬物中間被夾碎,又指骨節需要很大的力度才會斷開,推斷造成警長手指傷勢的力「應該是相當大的」。

警長:未用力按壓被告臉

辯方大律師石書銘指,從影片所見,有3名警員一同向後拖著被告,而梁啟業有份將被告拖行,當時警方的武力已經足夠制服被告,應該停止繼續施用武力。惟梁啟業則指,若果可以完全制服被告,令他沒有機會逃跑,亦讓警方完成拘捕,「咁先至為之完成制服被告」。

梁啟業又稱,相信當時控制不到被告的頭部,於是嘗試用「壓點」控制,但是「由於仍然未做壓點控制,所以我相信我係未有用力壓落去。」

石書銘從影片指出,梁啟業的食指指尖在被告的眼角近鼻樑位置;中指在被告鼻翼的右邊;無名指在被告右嘴角位置,並隔住口罩伸了入去嘴角,當時梁仍然在嘗試用武力制服被告。惟梁啟業不同意,因為被告已經咬住他的手指,他已經嘗試縮手,所以並沒有嘗試用武力。石書銘反駁指,「嘗試制服」和「嘗試縮手」兩者並非不能共存,並指出梁嘗試用武力期間,感覺到被告咬到自己無名指,隨後梁嘗試縮手。梁啟業接受這說法。

辯方:被告轉頭是因為避開警手

梁又供稱,當時他的食指和中指沒有用力按壓被告,而且「佢個頭轉向左或者右,都唔係我推㗎,而係被告自己做、掙扎,因為我個做法係要令佢個頭固定,而唔係轉左或者轉右。」辯方反指,梁的手從後向前觸摸被告的右邊臉,令他的臉向左轉,「避開你隻手」,也是有可能。梁啟業僅回答:「咁我唔知佢諗緊乜。」

辯方問梁啟業,若果因為劇痛而縮手是「自然反應」,那手指「向後抽嗰吓速度都係好快?」梁回答:「我只可講『盡快』啦。」辯方續問:「因為你痛、縮手,所以都可以話係『大力』?」梁則回答:「我覺得係『快』,而唔係『大』。」

辯方又指,影片所見,梁啟業抽走手指之後,被告的第一反應是用自己的手掩臉,是因為梁的手在被告右邊臉時,有用力按壓被告的右眼位置。梁不同意。

在控方的覆問下,梁啟業確認自己的手是在找尋被告的鼻,從而向上托鼻底,以施行「壓點」控制,而非用力壓向他的臉。控方問:「喺呢個時候,你的手指有冇用任何的力,壓向被告人臉部?」梁啟業回答:「冇。」有旁聽者聽罷發笑。

骨科醫生透露接駁手術需時4小時

現職威爾斯親王醫院矯形及創傷外科(俗稱骨科)副顧問醫生麥柱基出庭作供,根據警長梁啟業的受傷情況和X-光照片,認為傷勢與「壓傷」脗合。麥解釋,一般斷肢可分為「一刀俐落式切斷(sharp-cut)」、「壓傷(crush injury)」和「扯斷(avulsion injury)」。若果傷勢屬「一刀俐落式切斷」,傷口會相對上「齊口」;若果屬「扯斷」的話,通常斷肢會連同神經線、血管和筋鍵一起被扯出,出現「一條條狀」,成功接駁回的機會較低。

麥醫生在庭上展示警長斷指的照片,指傷口邊緣是不規則的,沒有扯甩神經線或筋鍵的情況,整塊指甲也是完整的。此外,指骨與皮膚斷裂的位置並非同一高度,因此麥醫生認為警長的受傷較細機會屬「一刀俐落式切斷」或「扯斷」,反而較大機會屬「壓傷」,即手指在兩件硬物中間夾碎的情況。

麥醫生又指,警長無名指末端的一個骨節中出現兩道裂傷,造成3塊骨碎片,符合「粉碎性骨折」的定義。受傷的骨節要斷開的話,所需的力是大的,所以麥醫生認為構成警長傷勢的力「應該是相當大的」。

被問及接駁斷指手術的難度,麥醫生指,當時收到的資料是「懷疑係一個咬傷」,一般斷肢經過口腔的污染的話,都不會建議做接縫,但他與同事考慮到警長遭受嚴重受傷導致斷肢,損失較大,所以最終決定做徹底清洗,然後做接駁手術。由於切口的情況比較好,沒有扯斷的跡象,接駁完成之後,血流亦相當好,所以只嘗試了一次便封了接口。不過麥醫生指出,警長的斷指是比較末端的位置,血管比較幼細,增加了接駁難度。

麥醫生又透露,該手術歷時4小時,而對於他來說,6小時的手術「已經算快」。

審訊下周一續。

控罪指,杜啟華於去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第一期的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另指他在L3層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員葉卓軒;非法及惡意地對高級警司梁子健的身體加以嚴重傷害;以及意圖使偵緝警長梁啟業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案件編號:DCCC 778/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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