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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水險墮橋自閉症男生承認管攻擊性武器等罪 被判囚10個月

上水險墮橋自閉症男生承認管攻擊性武器等罪 被判囚10個月

(獨媒報導)一名患有神經纖維瘤病及自閉症的22歲科大男學生,於今年1月參與上水遊行期間,疑管有生果刀、士巴拿及木棍等,保釋期間再於5月銅鑼灣反《國安法》遊行中管有天拿水及鎚仔等物,他亦為去年7月光復上水遊行中,被警員追捕時險從天橋墮下的男生。他早前承認兩項控罪,裁判官黃雅茵今(14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判刑時指,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曾使用過涉案物品,他亦不能從案中獲得個人私利,只是用錯誤方法,故兩罪共判囚10個月。辯方為被告求情指,他為科大四年級生,因案件申請停學;被告自小患有神經纖維瘤病及自閉症,其身體多處長出纖維瘤,並有長短腳及視力缺陷,但仍兼職任補習老師等,以支付學費減輕家庭負擔。

裁判官黃雅茵在判刑時指,就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使案發時有人包圍一名操普通話男子,但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吳睿康有份阻止男子離開,以及曾使用涉案物品,即生果刀、木棍及士巴拿,而物品亦非由被告首先帶到現場,且沒有包裹。被告亦向感化官承認物品是另一人交到他手上。黃官又指,被告並不能從案中獲得個人私利,他只是用錯誤方法;而物品的嚴重性質在同類型案件中不算高,因此她以3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扣減至2個月。

至於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黃官指最危險的物品為天拿水及點火器,但卻未有證據顯示公眾事件確實發生,亦未能證明被告曾使用,最後沒有導致人身及財產受傷害。黃官指保釋期間犯案為加刑因素,故判處15個月監禁,認罪後扣減至10個月監禁。

最後黃官抽取首項刑期的其中一個月同期執行,雖然未看到被告會因精神狀態而重複犯案,惟考慮到被告身體病症及自閉症等,在獄中要適應紀律性群體生活,基於人道理由減刑一個月,兩罪共判囚10個月。

被告患先天性病 仍任兼職交學費減家庭負擔

辯方大律師為被告求情指,他是科技大學四年級生,本就讀數學及電腦科學課程,惟因案件申請停學。精神科醫生撰寫的報告指被告自小患有神經纖維瘤病一型,屬特殊基因病,其身體多處長出纖維瘤,並有長短腳及視力缺陷,一直需往兒科、骨科等作治療。

另外,報告提及被告患有自閉症及過度活躍症,影響情緒及社交發展,雖然他是資優生,但性格偏執、興趣狹窄、情緒不穩及溝通技巧差,故在小學時被排擠。而且被告每日只進食一餐,飲食不規律,並經常不洗澡及刷牙。被告亦經常自責及對人生意義生疑,但未能對家人表達。

辯方指被告在大學時期有兼職補習老師及程式編寫員,以支付學費及生活費減輕家庭負擔。他又希望在下年2月復課,以完成學位,並繼續學術研究及在人工智能方面發展。

老師及同學求情信:被告助同學解決學業困難

辯方指被告的父母、中學校長老師、大學同學及議員等均有為他撰寫求情信,內容均稱讚他單純及善良,而且努力克服先天障礙,又會協助同學解決學業困難。而被告親自撰寫的求情信則指在羈留期間有反思並感後悔,對自己行為有機會打擾警察日常工作感內疚,而且亦對父母要為他擔心感內疚。辯方又指被告背景與其他抗爭者不相同,若以相同判刑考慮不公平,因此望法庭以更生為先決考慮。

被告科大生吳睿康(22 歲)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及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控罪指他於今年1月5日在上水中心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生果刀、一支木棍及一支士巴拿。

另一罪則指他於今年5月27日在銅鑼灣東角道及軒尼詩道交界管有兩支鋼筋、一支士巴拿、兩支螺絲批、一個鎚子、一把刀、一把剪鉗、一個打火機、一個點火器及兩樽天拿水,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以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案情指,今年1月5日下午,網民在上水舉行反水貨客遊行,示威者於上水中心二樓位置對警察叫囂辱罵。其間有操普通話的中年男子遭示威者包圍,有人喊「打死個大陸仔」,並有3人踢及推撞他,最終逃離現場。被告其後遭警員截停,從其褲袋及背囊中搜獲涉案物品。被告及後獲准保釋。

至今年5月27日,網民號召反《港區國安法》及《國歌法》遊行。當日早上10時許,被告因形迹可疑,在銅鑼灣東角道與軒尼詩道被3名巡邏警截停搜身,搜獲士巴拿、鎚仔、剪鉗、兩樽逾500毫升的天拿水等共9項物品。

案件編號:ESCC1018、FLCC89/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