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橫泊的士阻警推進罪成 的士司機被判囚6個月 准保釋候上訴

橫泊的士阻警推進罪成  的士司機被判囚6個月 准保釋候上訴

(獨媒報導)去年7月7日「九龍大遊行」期間,一名的士司機涉把的士橫泊在彌敦道,使的士橫跨三條行車線,阻擋警員推進,其後涉腳踢警長兩下。司機早前承認酒後駕駛,法庭亦已裁定他阻差辦公及襲警共兩罪罪成,下令還柙至今日(12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引述感化官説法,指他守法意識薄弱,做事不顧後果,又有多項案底,故3罪共判監禁6個月。司機擬就定罪上訴,獲准等候上訴期間保釋。

被告張錦運(66歲)被控於去年7月7日在彌敦道創興廣場外,故意阻撓時任高級警司林鴻釧和高級督察黃釗澤,及襲擊警長馮時俠。經審訊後,兩罪均罪成。

張辦理完保釋手續,獲釋後向記者表示,希望手足身體健康,又勉勵手足要有鬥志,「第日面對差人,問路又好,乜都要小心啲,唔好比口水、唔好吐到佢哋,唔係好容易會襲警。」他直言對上訴「好樂觀,因為我冇做過 ,冇打過差人。」

判刑前,辯方引述被告的背景報告,指內容雖然不理想,又形容被告態度迴避,守法意識薄弱,但辯方解釋道,張只是不想提及不開心的往事,整體態度合作。辯方又指,張雖在1976年起便有多項與暴力相關的刑事案底,但被告早已主動向社工求助,他亦知道自己易怒。

辯方遂形容被告並非大奸大惡的人,又引述其女友、脊椎醫生及繼女為他撰寫的求情信,指被告過去3年常參與義工服務,盡力服務社會,例如會到老人中心做義工、向露宿者派飯、協助老人拾紙皮。

辯方強調被告是次是受酒精影響,令他情緒不穩定才犯下此案。辯方求情指,案發過程僅維持2至3分鐘,他更一度自願上車駕離現場,及後再被警截停,才衍生之後的襲警情節。而警員的傷勢輕微,被告亦對傷害到警員有悔意,他在警署內接受錄影會面時亦已多度表示「我唔係有心,好對唔住。」

暫委裁判官鄭潤聰指被告的背景報告負面,在七十年代當警務人員時因貪污被革職,其後曾干犯盜竊、搶劫、賭錢及牽涉不同暴力的罪行;加上其交通記錄不良,法庭曾判處罰款、緩刑、監禁等刑罰,卻沒有顯著效果。鄭官又指,被告近年亦只是靠綜緩維生,而且不能理解被告向感化官稱與家人關係良好,然而未能解釋為何20年間不與家人接觸。

鄭官引述被告的背景報告,指感法官形容他守法意識薄弱,做事不顧後果;被告當時的行為會造成更多混亂,令情況惡化。但鄭官接納辯方稱他造成阻礙的情況不差的説法,故判囚2個月;被告激動地兩度踢向警員護具,期間沒有使用武器,警員傷勢不嚴重,但因張有多項相同案底,故判囚6個月。就醉駕罪,鄭官指被告有多次醉駕記錄,幸好今次駕駛時沒有發生意外,考慮到張認罪,在扣減三分一刑期後,判囚20天。3罪刑期同時執行,共需服刑6個月,並在刑期完結後停牌3年,期間需自費參與駕駛改進課程。

辯方表示將就襲警和阻差辦工的定罪上訴,因此為被告申請保釋。鄭官准張以5萬元現金保釋等候上訴,被告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期間不得離港及須住在報稱地址。

案件編號:KCCC2739/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