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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子站800米外攜士巴拿摺刀 無法肯定有非法用途 舞台設計師藏武罪脫

太子站800米外攜士巴拿摺刀 無法肯定有非法用途 舞台設計師藏武罪脫

(獨媒報導)去年10.31萬聖節有示威者在太子站及旺角警署外聚集,一名青年翌日凌晨在附近與朋友同行,目睹警察下車後逃跑,於是被警方截查,搜出士巴拿、摺刀及鉗,雖然已即時解釋是用作舞台工作,但仍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經審訊後,由於控方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有意用上述工具作非法用途,被告今日(9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並獲得訟費。

被告張子軒(27歲)被控於去年11月1日在太子運動場道12至14號外,管有一支士巴拿、一把摺刀和兩把鉗。

裁判官張天雁指,截查被告的警員供稱巡邏期間見不到任何非法集會的情況,但指稱數小時前旺角警署外發生非法集結,但距離被告的位置至少有800米,也任何沒有客觀證據支持。被告在警員的查問下,即場解釋剛與朋友食飯,自己從事舞台設計,工具用於工作用途。

張官續指,涉案工具本身並非攻擊性武器,警員承認由截查被告、搜獲工具至即場查問,均未曾警誡過被告,因認為「無需要」,可見警員當時並沒有任何合理懷疑。由於法庭未能肯定涉案工具是用作非法用途,控方舉證未能達至毫無合理疑點,因此裁定罪名不成立。

辯方提出訟費申請,指被告接受調查時已清晰表達藏有工具的用途和目的,態度合作和坦白,本案情況就如一名普通路人途經街頭,被搜出工具便被起訴,並不算自招嫌疑。

控方反對並稱被告與手持美國國旗的人士同行,警察下車時,被告亦有逃跑,他所聲稱的舞台工作並未有任何文件證明,以上行為屬自招嫌疑。

張官最終基於被告有即時作出解釋,警員未有警誡,反映被告的行為未有令警方生疑,不認為被告自招嫌疑,遂批出訟費。

案件編號:KCCC58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