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罷工日 官批假借撞車作「煙幕」 裁定商人故意堵路判囚6周](/sites/all/themes/inmedia_2021/images/white.gif)
(獨媒報導)去年8月5日,反修例網民號召全港「三罷」,一名53歲司機被指於九龍城交匯處停下車輛而造成交通阻塞,他否認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並自辯稱車尾遭碰撞,須停車等待警方到場調查。經審訊後,今日(9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裁判官鄭念慈指,被告故意堵路,對當日上班的人造成不便,又以「撞車」作為「煙幕」,令案情更加嚴重,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最終判囚6周。
從事海鮮貿易的商人陳繼同(53歲)否認於去年8月5日於九龍城交匯處,將一架私家車多次停在該處,增加該處公眾地方及交通的阻礙。
裁判官鄭念慈表示,接納當日受影響的途人證供,肯定被告的車連同另外兩輛車平排停泊在迴旋處慢線10分鐘,其間有一名不知名人士擺放雪糕筒在被告的車前,直至3分鐘後才有另一人拿走,其後被告的車駛向快線,以一時停下、一時慢駛的方式打圈,直至有人襲擊被告的車,他才駛離現場。
被告在審訊中供稱他的車尾遭碰撞,但鄭官表示,多次翻看行車記錄儀片段,實在聽不到有任何「呯」的一聲,也看不到有「郁一郁」的情況,從車身照片亦看不到有任何被撞的痕跡,「撞車」僅是被告一面之詞,沒有客觀證據支持。
雖然被告確實有報警求助,但鄭官認為被告向警方說的東西只是「自說自話」;若果真的有發生撞車,被告理應立刻下車、查看車身情況或與司機理論,惟他並沒有如此做,不脗合一般司機的即時反應。
鄭官指,被告又稱遭「暴徒」拍打車身,受驚及情況混亂,所以留在車內等警方到場,不敢下車;可是若果他的車沒有堵塞馬路,那麼被告自己亦是受害者,其他人根本沒有理由襲擊他的車身,顯然被告的車停泊導致後面的交通受阻,才會招致他人的指罵。鄭官指,除了有人擺放雪糕筒3分鐘外,其餘時間均沒有任何障礙物在車前,被告只需向前行駛少許,便可繼續等待警察,根本不可能發生任何的混亂,因此被告聲稱受驚是「倒果為因」。
鄭官不相信有發生撞車事件,也不認為等候警方期間須停泊在迴旋中間,就算要等候警察,被告只須將車停泊在不會影響其他車的位置,便可以讓後面的車經過,鄭官不相信被告因為驚慌而沒有讓路,因此裁定他以撞車為藉口,根本是故意阻礙交通,阻礙公眾地方罪名成立。
鄭官判刑時指,事發在星期一的繁忙時間,九龍城迴旋處為區內交通樞紐,被告一時慢駛一時停頓的行為影響他人,對上班的人造成不便,要判處阻嚇性刑罰,加上被告以「撞車」作為堵路的「煙幕」,令案情更加嚴重,最終判入獄6周。
另外被告在開審前承認「私家車的轉向指示器和停車燈沒有保持清潔及有效的運作」,則罰款1000元。
被告在今年2月提堂時承認另外兩項控罪,即汽車沒有裝配法例下指明的強制性反光體,及強制性的燈沒有保持清潔及有效運作,兩罪判罰款共2000元。
案件編號:KCCC237/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