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廢棄電單車佔路問題多年,引起交通及衛生等問題,多區區議員亦先後要求政府清理,惟警務處、地政總署、路政署及運輸署等部門卻互相推卸。警方指除非「嚴重阻礙交通」才會處理,否則會根據2000年的審計報告建議,將個案轉交地政總署跟進;路政署表示只負責道路設施;地政則指屬道路管理問題,不屬其職權;運輸署則未有法例授權處理,路旁廢棄電單車成「四不管」。
死車亂泊 佔據一半行人路
灣仔區議員羅偉珊、楊雪盈及陳鈺琳與獨媒記者在灣仔愛群道一帶視察,短短5分鐘路程已有三處、超過十輛廢棄電單車被棄置在行人路及馬路上。當區(愛群)區議員羅偉珊表示,廢棄電單車是困擾街坊多年的社區問題,不少地區亦面對同樣情況,之後更演變成佔路、積水滋生蚊蟲及亂拋垃圾等問題,更形容「喪屍電單車」是社區的積弊。
羅偉珊稱,在今年四月起已就問題聯絡不同政府部門跟進,但部門卻不斷互相推卸責任。她首先聯絡地政總署,但署方卻「射波」予路政署,而路政署則稱廢棄電車並非其職權範疇,反建議詢問地政署。她之後在五月再聯絡警務處,惟警方僅以索帶圍起電單車,未有即時行動,又指個案已轉交地政總署。
部門互推 區議員嘆「積極被拒絕」
歷經超過半年的電話與電郵來往,廢棄電單車仍原封不動,羅偉珊也慨嘆「我哋積極跟進,但積極被拒絕」,並已去信民政處,要求民政專員落區環境。她指在大廈建築物料存放問題上,民政處曾牽頭組織跨部門小組跟進,但對處方今次卻以並非執法部門為由懶理,「今次係民政處最能夠發揮能力嘅機會,但好失望,咁耐都冇部門回應,見到就耍手擰頭」。
政府部門互相推卸,羅偉珊將問題帶上區議會討論。她在今年9月29日的發展、規劃及交通委員會提出動議,要求政府即時清理區內的棄置電單車。惟警務處在書面回覆中稱,除了判斷「棄置車輛」後轉交部門跟進外,在特定情況才會「主動出手」:「一般而言,當任何車輛的停泊方式,對其他道路使用者構成即時危險或嚴重阻礙時,則不論該車輛是否被棄置,警務人員會根據道路交通條例,會將有關車輛即時移走及扣留,以保持交通暢通和保障其他道路做用者的安全。」
離島警方以20年前審計署報告作「擋箭牌」
廢棄電單車問題同樣肆虐東涌,在離島區議會,大嶼山警區的回應則更強硬。離島區議員李嘉豪在今年9月21日在交通及運輸委員會上要求加快清理,警務處以2000年審計署報告為「擋箭牌」,指報告建議警方資源不應用於處理棄置車輛上,應由地政總署會根據香港法例第28章《⼟地(雜項條文)規例》第6條不合法佔用未批租土地跟進。故在2001年開始,將相關個案轉交地政總署。
地政總署:公用道路管理不屬其職權
不過地政總署亦有方法「射波」,地政總署回覆灣仔區議會指,道路及行人路屬路政署保養範圍,不屬其職權範圍,指相關政府部門可根據《道路交通(泊車)規例》(第374C章)、《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第374E章)及《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107條處理。地政總署只會處理未批租及未撥用政府土地。
路政署:只負責維修及建造設施
哪一個是相關政府部門?路政署回覆稱部門只負責維修及建造公用道路的設施,道路的環境衛生、土地使用管理及交通管理不屬其職權,意思為路政署無權亦不會處理道路上的廢棄電單車。
相關的條例,執法權在警務處,不過警務處已明言只會在「特殊情況」才會處理。
運輸署:未有法例授權
廢棄電單車亦出現在運輸署的電單車泊位,不過運輸署並無權力移走相關車輛,署方回覆上屆葵青區議會交通及運輸委員會指是屬於警方和地政總署的執法範圍。
部門互相卸責20年,解決或許要寄望新的行政決定。離島民政處回覆離島區議會時稱「據悉,政府相關政策局和部門正就全港各區廢棄車輛的事宜商討處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