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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暴動案 控方:只要其中一人作暴力行為 所有集結者均屬參與暴動

8.31暴動案 控方:只要其中一人作暴力行為 所有集結者均屬參與暴動

(獨媒報導)去年8月31日有市民發起遊行,其後在灣仔發生衝突,多人被捕。其中8人否認暴動罪,「陣地社工」陳虹秀被裁定表證不成立,控罪獲撤銷,其餘7名被告均被裁定表證成立,但選擇不自辯,控辯雙方今(8日)在區域法院進行結案陳詞。控方指各被告在事發時在現場透過鼓勵協助主犯,並以說話及行為等積極提供協助。控方要求法庭考慮被告是自願還是無辜在場,以及被告曾作鼓勵行為。就第四被告被搜出背包有汽油彈及伸縮棍,辯方指警長插贓嫁禍,沈官要求他提出證據,並問:「警長拾起背包後,其行為是否表現出想找回物主?」辯方指警長加入警隊22年,但仍沒有意識去找出涉案的被告。沈官即表示:「唔好講佢服務年資,就算新入職,你搵到嗰袋,但搵唔到嗰人,俾你搵到幾多個汽油彈都無用。」

控方邀法庭判斷被告是自願還是無辜在場

控方在結案陳詞中指,對7名被告的檢控基礎有三點,分別為親身參與、共同的犯罪計劃,以及憑藉身處現場鼓勵他人。控方又指,被告在事發時在現場透過鼓勵協助主犯,並以說話及行為等積極提供協助。控方要求法庭考慮被告是自願還是無辜在場,以及被告曾作鼓勵行為。

控方續指,不需證明被告有破壞或暴力的行為,只要非法集結人群有其中一人作暴力行為,所有人均有參與暴動。控方補充指,若法庭裁定被告的暴動罪不成立,而其原因為事發現場不涉及破壞社會安寧的元素,法庭則可考慮被告是否有參與非法集結。惟法官沈小民要求控方有更清晰立場,「我明你好想樣樣都要,但你哋都有個立場架嘛!」控方表示立場為被告均有參與暴動。

控方:被告掩飾面容、有備而來

控方強調被告裝束是有備而來,他指不是針對被告的黑色裝束,並指「我哋成日都著黑衫黑褲」,惟案發當時並非特別場合,被告是掩飾面容令自己成為非法集結一份子。

至於就第四被告龔梓舜的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控方不認同辯方指警長黃子誠將警棍及汽油彈插贓嫁禍的說法,並指當時警長並不知被告已被捕,並沒有找背包的物主,只是嘗試找偵緝警員接收。沈官則認為︰「如果搵到背包有汽油彈、警棍,但搵唔到物主都無用」,控方則稱:「無理由周街放」。控方又指警長當時沒有注意被告,只留意失物,但遭沈官質疑在庭上卻又能認出被告。

辯方質疑插贓嫁禍

第四被告的代表大律師石書銘結案陳詞指,警長供稱事發在行人路上一個白色盒附近拾起自己跌了的電筒,惟片段顯示從沒有東西在他身上掉下,另外警長一直在馬路上行走,卻在行人路拾起電筒,辯方質疑:「電筒點會喺馬路上咗行人路?」沈官回應指:「會彈起架嘛!」

沈官續要求辯方提出可顯示警長插贓嫁禍的證據,辯方指警長聲稱拾起電筒,但卻從沒交代電筒之後的去向。其後沈官再問:「警長拾起背包後,其行為是否表現出想找回物主?」辯方指警長加入警隊22年,但仍沒有意識去找出涉案的被告。沈官即表示:「唔好講佢服務年資,就算新入職,你搵到嗰袋,但搵唔到嗰人,俾你搵到幾多個汽油彈都無用。」

另外,辯方又提到警員供稱因相機故障,故在醫院未有為證物拍照,沈官質疑:「咩相機嚟,點解會壞咗?宜家嘅科技會唔會咁?」其後辯方再播出片段,期間有其他警員幫警長拿着背包,並作出曾拾起東西的動作,因此認為控方案情有漏洞及令人懷疑。辯方總結指控方未能證明被告在現場有做過任何行為,令他成為集結的一部份,而且控方未能夠指出被告從哪一方向跑來。即使如控方所指從被告袋中搜出汽油彈,但亦並非證明被告有參與暴動的罪證。

辯方將於明天(9日)繼續結案陳詞。

案中原有8名被告,其中社工陳虹秀早前被裁定表面證供不成立,控罪獲撤銷。其他7名被告依次為:余德穎(24歲)、賴姵岐(23歲)、鍾嘉能(27歲)、廚師龔梓舜(23歲)、速遞員簡家康(19歲)、社工莫家晴(24歲)、廚工梁雁彬(25歲),同被控一項暴動罪。

龔梓舜另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他被指於同日在軒尼詩道117至123號外的公眾地方,管有一支伸縮棍,及一個內載有甲苯及二甲苯高度易燃有機溶劑的物品,是有意圖使用上述物品作攻擊性武器。

案件編號:DCCC 1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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