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區區議會因應警務署兩名代表黃少卿及余剛出席區議會會議在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八日出席中西區議會會議時,多次違反區議會會議常則及不尊重區議會,例如多次自行離席及在未經主席同意下強行發言。當日區議會因此通過動議「因應警務處黃少卿及余剛多次違反中西區區議會規則及不尊重中西區區議會,中西區區議會禁止警務處黃少卿及余剛出席任何區議會的會議」。
依據中西區區議會議常規第15條,「如果出席或旁聽區議會會議的人士的舉措妨礙會議正常進行,主席可對其作出警告;經警告無效, 主席可勒令其離開會場。 」
今天(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警務處再次派出黃少卿及余剛出席本會會議。經議員討論後,認為應該維持五月二十八日的動議。依據區議會常規第15條,要求上述兩名警方代表離席。而警方應派其他合適的人選出席區議會會議。
黃少卿女士於本日的記者會中稱「一直以黎無論係上一屆或者今屆,其實我地都係同樣做法,如果果個小組會議裡面係有有關於警務既事項,我地都會盡量出席」,此言論並非事實。從第一屆區議會開始,中西區區議會大會下轄委員會中,警務處代表均為「交通及運輸委員會」、「樓宇管理、環境衞生及工務委員會(前身為食物環境衞生及工務委員會)」、「文化、教育、醫療、康樂及社會事務委員會(前身為文化康樂及社會事務委員會)」此三個委員會中的常設代表,而常設代表需要出席整個會議。過往年度的會議警務處均有派代表出席委員會會議,故黃少卿女士的言論失實,並反映警務處曾不欲於與地區福祉相關的事項上與中西區區議會合作。
本會促請香港警務處停止違逆民意,散佈謊言,並馬上另行派員出席中西區區議會的大會及各委員會會議。
附件一:中西區區議會文件4/2004 第二屆中西區區議會轄下各委員會的組成及有關安排 (內附各委員會於第一屆區議會的常設代表名單)
附件二:黃少卿女士於本日記者會中關於擅離職守的辯解逐字記錄:
「…其實區議會係有大會,另外有好多佢地既分組既一啲委員會架嘛。其實喺大會裡面,除左第一次會議佢地係一啲選舉既事項,唔需要我地政府人員出席之外,其實我地係所有既大會會議都係有出席既,所以我想喺度澄清。至於喺一啲既小組會議裡面,其實一直以黎無論係上一屆或者今屆,其實我地都係同樣做法,如果果個小組會議裡面係有有關於警務既事項,我地都會盡量出席。咁但係大家都要明白,我地其實係好多行動既要求或者係其他既工作我地都會需要有優序,我地都要睇翻個次序黎到睇既。但係無論點都好,如果我地唔能夠派代表出席既話,我地必定係會以書面去提供足夠既資料,希望幫助到區議會果啲小組會議能夠順利進行。我想再重申,我地係所有今屆既大會會議我地係全部有出席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