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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清場案 官:不能因鐳射筆難瞄準就排除傷人用途 下月裁決

8.3清場案 官:不能因鐳射筆難瞄準就排除傷人用途 下月裁決

(獨媒報導)去年8月3日的「旺角再遊行」,入夜後有大批示威者於旺角區設置路障及堵路,9人被控非法集結罪,其中16歲少年另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鐳射筆。控辯雙方今日(28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作結案陳詞,其中辯方稱不能因為被告全身裝備身處示威場合便推論鐳射筆的唯一用途就是傷人,又稱鐳射筆是普通的文具,不能排除其他可能的用途。此外辯方指被告僅在現場被捕,影片模糊不清,不足以證明被告有做過挑撥性、威嚇性和侮辱性的行為,應裁定非法集結罪不成立。裁判官鄭念慈押後至10月19日裁決。

辯方稱不能因全副裝備就推論鐳射筆必用作傷人

就首被告16歲少年所面對的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他的大狀在書面陳詞中列表說明,當持著鐳射筆的手稍為移動,光線與目標之間的距離便會增大,以顯示鐳射筆難以瞄準目標。惟裁判官鄭念慈表示,要裁定涉案鐳射筆是否「攻擊性武器」,主要考慮為被告是否有意圖用鐳射筆傷人,「唔係好難瞄準,就rule out佢嘛」。

辯方質疑是否單憑被告裝束就能作唯一推論,「是否我全副武裝示威,在身上搜出的任何一件物件,就可以用來傷害他人、傷害警察?」鄭官查問,「喺嗰個時間、嗰個地點,嗰件物件(鐳射筆)的可能正當用途係乜?」辯方回應稱,鐳射筆是普通的文具,不能排除被告忘了執袋、用來照射建築物或提示其他人有警察,反問攜著它身處示威現場,是否就一定用來照射眼睛和傷害警察,又形容用鐳射筆來傷害他人是「不可能的任務」。惟鄭官指:「宜家證供就係話,並非不能傷人,只係好難之嘛。」辯方最後指,鐳射筆是藏在首被告的腰包內,而非拿在手上,可見他沒有意圖用來傷人。

辯方:僅現場被捕 不足以證明控罪

多名大狀表示,被告僅在現場被捕,當證據不足以證明他們有做過挑撥性、威嚇性行為,例如叫囂和擲雜物,或影片模糊、未能肯定截圖裡的人是否就是被告時,便應該判被告罪名不成立。

其中代表第七被告陳嘉汶的大狀引用湯偉雄案,籲法庭考慮一個人是否在現場被捕、身攜裝備,就足以作出唯一合理推論指他參與非法集結,並認為需要另外考慮裝備是什麼、數量、性質等。

代表第八被告伍兆銘的大狀指,被告無案底,可被視為犯罪傾向低、證供可信,而且他對於不肯定的範疇會如實表示「不肯定」,證供合情合理,籲法庭給予比重。此外,拘捕被告的「速龍」方樂文稱目睹前方有一個戴頭盔、身穿黑色印有「香港人」tee的男子,與被告衣著相同,惟「速龍」稱該男子有5呎7吋,與被告身高5呎2吋不符,質疑「速龍」當時「拉錯人」。

第十被告蘇澄怡的代表大狀批評,警員16204對於蘇被襲至遍體鱗傷一事態度迴避,質疑他沒有將事實真相道出。早前審訊中,辯方指出蘇的面部、右臂、膝頭、右大腿多處有擦傷和瘀傷,警員起初稱蘇不斷反抗,惟看過影片後,一度改口稱蘇沒有掙扎,但是第二日又質疑律師播放的片段以偏概全,又指新聞片段只是節錄,且經過剪接。

另外,鄭官留意到控方呈遞的影片截圖中,被指稱為次被告17歲男生所戴的「豬咀」有一個白色物體,惟17歲男生被捕時,他的「豬咀」上並沒有白色物體,控方亦確認。

9名被告包括16歲少年、鄧姓男生(17歲)、陳駿霆(19歲 ,學生)、韓明恩 (23歲,學生)、廖智峯 (23歲,學生)、陳嘉汶 (35歲,地盤文員)、伍兆銘 (25歲,物業管理經理)、方施陽(21歲,學生)及蘇澄怡(23歲,文員)。他們同被控於去年8月3日,在旺角彌敦道和亞皆老街交界與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首被告16歲少年另被控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鐳射筆。

案件編號:KCCC 2065/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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