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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聯合聲明聯署:無理修例由警方定義傳媒,政府壓新聞自由壓採訪權

民間聯合聲明聯署:無理修例由警方定義傳媒,政府壓新聞自由壓採訪權

自2019年「反修例運動」以來,香港警察針對、阻撓前線記者採訪的行為屢見不鮮,手法亦層出不窮,為人詬病。本來在一個擁有新聞自由和自由採訪權的社會,傳媒機構和採訪記者的定義,應由傳媒機構、業界、記者和民間自行定下,而不是由政府或權力指定,否則新聞採訪自由必受影響。現在更加過分的是,一個應該受公眾及媒體監察的警務處,擅自修改警察通例,按照他們的意願隨意改變傳媒的定義,提高採訪門檻,嚴重影響新聞自由。

9月22日星期二,警方向四個傳媒工會發信,指將修改《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定義:
刪除現有承認「 (a) 報館、通訊社、電視台及電台所發出的身分證明文件;(b)香港記者協會會員證; 或 (c)香港攝影記者協會會員證」持有人為「傳媒代表」的內容。要求本地傳媒登記「政府新聞處新聞發佈系統(GNMIS)」,其記者才被認可為「傳媒代表」,此舉變相由政府新聞處「發牌」,而不獲發牌者則形同「非法採訪」。

針對海外傳媒的定義亦極為空泛及模糊:「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本地新聞通訊社、報章、雜誌、電台及電視廣播機構」所發出的身份證明文件記者,才符合「傳媒代表」定義。

唯見警方在同一信件中所提及的「八月十日將軍澳行動」中,警務處處長鄧炳強亦指出正試行新措施,只有符合條件的「可信媒體」才會獲准進入封鎖線內採訪,形同審查篩選在場的媒體。由此可見,警方口中的「修改傳媒代表定義」絕非友善之舉,更意圖踐踏本港的新聞自由。

《基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唯根據無國界記者組織(RSF)發布 2020 年世界新聞自由指數,香港創新低排第 80 名,同時被歸類為第三級「問題明顯」(noticeable problem)。

香港警方經此修例後,對記者的打壓將會變本加厲,甚至會以「非法採訪」為由拘捕記者。如《基本法》所言,任何的香港居民均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毋須任何人的淮許或認可。亦只有極權國家會將新聞自由視為對政府權威以及社會安全的威脅,並進行壓制。

根據 2017 年政府新聞處的文件顯示,政府新聞處新聞發佈系統(GNMIS)」的用途旨在「向傳媒提供政府新聞稿、廣播、圖片及短片」,而「用戶可透過系統接收政府新聞處和各政府決策局/部門發出的採訪通知」。而新聞處亦於文件中訂明其在多種情況下有權覆核傳媒機構的 GNMIS 資格,一切決定權在於政府新聞處,缺乏透明度及公眾監察,形同黑箱「發牌」。

媒體被稱為「第四權」,是因為其在立法、司法、行政三權之外公認的監察地位,他們的權力受到《基本法》保障。監察政府,緊盯官員的一舉一動,正是傳媒作為「第四權」的天職,也是現代民主社會制衡公權力的其中一員。香港的傳媒工作者不論所屬機構為傳統媒體、網絡媒體、學生媒體、公民記者媒體等均為香港廣大市民提供多角度的全面資訊,而當中部份事件的事實真相亦因此得以還原,如反修例事件中的2019年11月11日西灣河警員開槍事件,就是由網絡媒體全程拍攝得到。未來日子,這類媒體能否自由採訪,報導真相,香港人和香港新聞工作者非常擔憂。

因此,我們強烈反對警方修改《警察通例》「傳媒代表」定義此一舉動,我們呼籲香港政府及警察絕不應透過行政手段對傳媒進行篩選,損害港人獲得全面資訊的權利。

發起單位:
香港基督徒社關團契
公民社會發展資源中心
許智峯(立法會議員)
毛孟靜(立法會議員)
歐贊年(公民中心成員)
沈子成(公民中心成員)
劉志雄(香港基督徒社關團契成員、荃灣區區議員)
譚凱邦(荃灣區區議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