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今年1月29日葵涌警署停車場被人投擲汽油彈,事發時無人被捕,警方其後展開追蹤並拘捕一名患過度活躍症的18歲音樂導師,並在工廈單位內搜出11枚汽油彈,他承認一項企圖縱火罪及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被告今日(28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3年10個月。法官胡雅文判刑時指,縱火罪刑罰不強調更生,應是保護公眾及帶來阻嚇性,而且被告是有預謀犯案,曾買汽油彈材料及在工廈單位放置汽油彈;另外案發時有女途人經過上址,幸好沒有擊中她。
官:縱火罪刑罰不強調更生 應為保護公眾及帶來阻嚇性
法官胡雅文判刑時指,自今年1月香港受社會衝突影響,有不少地方被汽油彈損毀,而被告陳俊輝是延續這種行為,意圖損毀財物,但區域法院暫時未有將汽油彈擲警署的案例,因此在判刑時要取平衡,根據案件嚴重性及案情,必須判處監禁式刑罰,而考慮求情的比重則不多。胡官又指,縱火罪刑罰不強調更生,應是保護公眾及帶來阻嚇性。
法庭索取了被告的教導所及精神科報告後,雖然有提及被告曾患有過度活躍症,但沒有證據顯示此病與控罪相關,而教導所報告則顯示被告身體不適合。
官指汽油彈是危險及不穩定武器 為加刑因素
胡官表示被告是有預謀犯案,曾買汽油彈材料及在工廈單位放置汽油彈,故他並非一時衝動犯案。另外,被告的衣著與犯案相關,因他穿全黑裝束,以避開追蹤。而被告使用汽油彈此類危險及不穩定武器達到目的,汽油彈中的助燃劑會加速火勢蔓延,故這是加刑因素。
官指有途人經過幸好沒擊中
胡官又提到在閉路電視中看到有一名女子當時正走到案發地點附近,若傷及無辜途人後果嚴重,幸好汽油彈及其碎片沒有擊中她。就企圖縱火罪,胡官以5年為量刑起點,被告認罪扣減3分之1刑期,故判囚3年4個月;就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則以3年半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扣減至2年4個月,由於後者於首控罪後發生,故其中6個月分期執行,共判囚3年10個月。
辯方求情指被告努力在中學考取好成績
辯方早前求情指,被告從小患有過度活躍症及對立反抗症,成長時期雖然家庭狀況不佳,被告仍努力在中學首3年考取好成績,被告原於去年9月升讀中五,雖然精神科醫生建議被告照升讀中五並接受治療,但學校未有處理好被告的問題,被告因早前曾留級故失去信心最後停學。辯方呈上來自學校及長輩的求情信。此外,被告從小學習樂器,他所租的單位只用作私人教授樂器、工作及錄音,並透過教授樂器賺取收入。
被告陳俊輝(18歲),被控一項企圖縱火罪,他承認於今年1月29日在葵涌警署近停車場閘入口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葵涌警署,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被告另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他承認於今年2月4日,在葵涌金發工業大廈11樓G07單位內,保管或控制11個汽油彈、一罐打火機燃料、兩瓶通渠水及3個空玻璃樽,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警誡下被告承認想焚燒警署內車輛
案情指,當晚8時有2至3名黑衣男子跑至葵涌警署停車場閘口對面的葵芳邨,並向警署投擲至少3枚汽油彈,它們落在馬路上隨即出現火球,而馬路亦被燻黑,警員發現後透過通訊機通知。
警員翻查閉路電視並追蹤到被告,當日他曾在葵涌金發工業大廈與兩名男子同行。事發6天後警員到該工業大廈進行突擊搜查,期間看到被告踏單車離開大廈,於是上前截查,並以縱火罪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曾因貪玩而擲汽油彈,又指另外2名男子是打機認識。警員與被告到金發工業大廈11樓的G07單位,該單位為租用,警員在內搜出11枚汽油彈、一罐白電油、2支通渠水及3個空玻璃瓶。
被告在2月5日的錄影會面中承認曾說過警員於記事冊上寫的口供,他又承認案發時想將警署內的車輛焚燒;而該2名同行男子則是案發一個月前在示威活動中認識,但被告拒絕交出2人的聯絡方法。被告又稱,當日攜帶4枚汽油彈在葵芳地鐵站與2名男子會面,被告首先投擲,3人共投擲了4枚汽油彈然後各自離開。被告亦承認自己在閉路電視中出現,但外套已被棄掉。
案件編號:DCCC278/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