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右紅藍綠》收到通訊局發出的警告,是關於節目於去年9月至11月期間播出的四集內容,分別圍繞8.31恐襲事件、10.1荃灣開槍、10.7事件(馬鞍山新港城保安被捕)、11.11西灣河開槍,嘉賓主持則分別來自國際特赦組織、香港人權監察、香港物業管理及保安職工總會,以及民間人權陣線。通訊局認為,節目未有讓警方回應,並指個人意見節目都須有多方面意見,並裁定投訴成立。
自去年開始,通訊事務管理局已多次向港台作出不利、無理的要求,包括要求「個人意見節目」持平,今次更要求港台給予早已佔據所有平台版面的警方另行回應。眾所周知,警方早已透過記者會發佈及回應相關事件,港台早已如同各大傳媒一樣提供直播、報導供公眾了解警方觀點。所有政府部門由公帑營運,應受監督批評,要求讓早掌握龐大宣傳資源的政府部門(例如警隊)回應是本末倒置,通訊局裁決偏頗及離地。
通訊局的邏輯是非常荒謬,若以此邏輯,便會出現以下兩種情況:
(1) 警方在拘捕後召開記者會,嫌疑人並無機會回應,但已被警方發言貶損。按通訊局邏輯,傳媒並不能報導警方此類記者會。
(2) 無線在星期日長期有個人意見節目講清講楚,經常有親中共及港府的人士表述觀點,而支持民主自由的一方,或被批評的一方,並無機會回應。按通訊局邏輯,該節目基本上不能進行。
仔細看通訊局的裁決,通訊局引用《電視通用業務守則》第9章第15條來批評港台,條文「節目如會影響個別人士、公司或其他機構的聲譽,持牌人應特別小心處理;應採取一切合理措施,確保本身已盡量公正和準確地報道所有重要事實。」我認為條文當中的「其他機構」是否適用於政府部門,例如警隊,存在疑問。條文原意應為保護個別人士及公司機構受批評時有回應的機會,但所有政府部門由公帑營運,有公權力,受監督批評是理所當然,要求傳媒必須讓已掌握龐大宣傳資源的政府部門回應,並不合理。
通訊局亦引用第9章第17條(c)段「應在同一節目、同一系列節目,或於合理時間內在目標觀眾相近的同類型節目中提供適當機會,以便其他人可以回應。」來批評港台,我認為通訊局對條文的理解是過於狹隘。翻查資料,警方就上述4次事件,最少已就其中3件事件透過記者會作出回應,港台也有直播,詳細表達警方的觀點。該4位在《左右紅藍綠》發言的講者,作為意見領袖,皆是如實反映市民意見及批評。若要求節目內每一個批評警方或政府部門的意見,要求部門回應,並於節目內播出,是吹毛求疵。
如通訊局要求個人意見節目必須在同一節目內有相反的觀點或受批評者回應,所有單人的受訪的個人意見節目,皆難以進行。若是如此荒謬,也請用同一把荒謬的尺來對待其他電子傳媒,例如無線的講清講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