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特約報導)去年8月31日有市民發起遊行,其後在灣仔一帶發生衝突,多人被捕。其中8人否認暴動罪,當中包括「陣地社工」成員陳虹秀。案件今(22日)在區域法院第10天續審。繼昨日有警員承認處理證物時疏忽職守外,今日亦有警員在盤問下承認失職。負責接收證物的警員陳梓軒供稱,於今年1月22日從另一警員蘇達龍手上接收一個含液體的透明礦泉水樽,惟他在口供紙上稱於1月14日已收到,辯方質疑:「你1月14號都未收到樽,點解寫落去?」,並問:「係咪將未發生嘅事寫落去就話發生咗?」陳梓軒否認,並指忘記加回日期。陳又稱在今個月8日上庭前才發現口供紙有遺漏,最終承認失職。
接收證物的偵緝警員13682陳梓軒供稱,他在此案中處理超過500件證物,於今年1月14日從證物警員蘇達龍手中接收被指屬第四被告龔梓舜的證物,包括背包、一個藍妹玻璃樽、一支伸縮警棍。他將證物封存好並帶回灣仔警署羈留室。於1月22日,陳梓軒從蘇達龍手上接收其他證物,包括一個含液體的透明礦泉水樽,以及眼罩口罩等,亦將它們放到羈留室。
庭上供稱1月22日收到水樽 惟口供紙寫1月14日
代表第四被告的大律師石書銘盤問指,陳梓軒在口供紙上提及於1月14日已收到含液體的透明礦泉水樽,惟他卻在庭上供稱1月22日收到該水樽,辯方質疑:「你1月14號都未收到樽,點解寫落去?」陳梓軒解釋:「原先想同蘇達龍交收所有證物,之後發現佢只可以交收3樣」。
警起初否認口供不盡不實 僅稱:呢部份係我錯漏
辯方續質疑:「係咪將未發生嘅事寫落去就話發生咗?」陳梓軒否認,並指「之後交收返4樣嘢,忘記加返日子」。陳又稱自己曾用超過一星期覆核內容,所以之後沒有再翻看口供,後來才發現。辯方又問他何時發現有遺漏,陳回答指:「今個月8號上庭前先發現遺漏」。陳梓軒否認1月22日才收到水樽的說法是「講大話」,又不承認口供不盡不實,僅稱:「呢部份係我錯漏」。
案發時陳梓軒任職警員達8年,辯方指出證物連鎖性十分重要,調查步驟亦不能出錯,惟他卻在處理證物的口供上出現大落差,「同唔同意自己失職?」陳梓軒承認。
同日檢取22枚汽油彈 惟不知液體成分
而去年8月31日至9月1日,陳梓軒除撿取此案的證物外,亦有接收其他案件證物,包括22枚汽油彈。辯方問及他是否知道該22個樽內的液體是甚麼,陳指不知道,只是思疑是汽油彈液體。辯方又問,將汽油彈放在危險物品倉庫是否正常處理程序,陳否認並稱:「唔知要放喺咩倉庫,問咗消防處話要擺喺第5類危險倉庫」。陳又不認同辯方所指:「有人通知你蘇達龍1月22號俾樽你,所以你改口供」。
辯方反對影片呈堂 官質疑看影片警員非專家證人
控方明天將傳召負責翻看影片的警員,惟有辯方律師反對將影片呈堂。法官沈小民一度質疑控方傳召該警員的基礎,因他並非專家證人,控方則指是基於警員多次翻看片段。
案件明日(23日)續審。
案件的 8名被告,依次為:余德穎(24歲)、賴姵岐(23歲)、鍾嘉能(27歲)、廚師龔梓舜(23歲)、社工陳虹秀(43歲)、速遞員簡家康(19歲)、社工莫家晴(24歲)、廚工梁雁彬(25歲),同被控一項暴動罪。
龔梓舜另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他被指於同日在軒尼詩道117至123號外的公眾地方,管有一支伸縮棍,及一個內載有甲苯及二甲苯高度易燃有機溶劑的物品,是有意圖使用上述物品作攻擊性武器。
案件編號:DCCC 1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