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器官捐贈生死攸關,法律規範是否難容人情?反之,法律又是否為保障捐受雙方以達致最佳平衡?今集主題是「移植法律與人情」,嘉賓包括人體器官移植委員會主席黃幸怡律師及前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高永文醫生,分享他們的工作及對法律與人情的看法。
香港鮮有談論器官移植法律,2017年鄧桂思女士病情危急等換肝,尚欠三個月足十八歲的女兒欲捐肝救母,礙於法律規定活體捐贈者必須18歲以上未能如願,引起了社會廣泛討論法律是否應顧及人情。雖然最終先後有活體捐贈者及遺體捐贈肝臟給鄧女士,可惜數月後她因感染而離世。
黃律師指出1995年訂立的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委員會需對無血源關係及夫妻關係未足三年之活體器官捐受作出審核,確保防止任何利誘或利益的交易。黃律師指出有關法例並非停滯不前,2004年修例時,各界曾經廣泛討論。活體捐贈器官者須定為滿18歲以上的人士,目的是為保障捐贈者的健康及權益。她強調制訂法律時已將人情因素一併考慮,制訂後不可再無限擴大有關條文,但認同須因社會變化、科技進步,因事制宜去修訂法例。
前局長高永文醫生則指出,公眾人士對事件當事人的情況予以同情,希望能彈性處理是可以理解的。但與此同時,醫護也各有不同意見,於搶救病人之餘,亦要考慮健全人士,尤其是未成年的捐贈者所承受的風險和給予他們保護。因此,當時在法律規管下,為維護包括醫護人員在內的所有持份者,只可遵從法規。
高醫生亦討論了輪候腎臟移植的制度,自1989年發展到今天已有三十多年,務求讓每位輪候者都得到最公平及應有的機會。他認為活體器官捐贈者應有足夠的保護,因為活體器官捐贈始終有風險,移植團隊更不想捐贈者承受任何壓力,所以只有在現有法律保障下,大家才可放心進行有關手術。
黃律師和高醫生不約而同呼籲更多的遺體器官捐贈才是最好的出路,黃律師更建議香港政府處理器官捐贈應如處理颱風的安排般,透過跨部門的協作,有效去應對各種問題。高醫生亦強調市民可簡單上網登記器官捐贈意願,或把意願告知家人朋友,並呼籲其他親友一起支持,必能提升遺體器官捐贈的比率,減輕活體捐贈的需求。黃律師強調法例會與時並進,2018年法例通過容許腎臟配對移植便是明證。
香港電台「社區參與廣播服務」節目《移植「辛」突破》由不同器官移植受贈者組成的香港移植運動協會製作,把有關器官移植的資訊一一向觀眾講解;節目亦會談及移植大數據、國際希望故事、移植錦囊等,當中亦會邀請醫生、護士和病人接受訪問。節目逢星期一晚上9時至10時在港台普通話台(AM 621/FM 100.9跑馬地、銅鑼灣、灣仔、屯門北/FM 103.3將軍澳、天水圍)播出,節目重溫請瀏覽cibs.rthk.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