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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攜醋及酒精在警署外徘徊 來年考DSE男生被判入更生中心

承認攜醋及酒精在警署外徘徊 來年考DSE男生被判入更生中心

(獨媒特約報導)去年11月18日,兩名16歲學生在觀塘警署外徘徊時被警員截查,逃跑期間男生涉扔下一樽稀釋食用醋,兩人跑至觀塘游泳池外終被截停,並在背囊中再搜出一樽酒精。應屆DSE中六男生早前承認一項「串謀意圖施用有害物品使人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罪,今(18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入更生中心。此控罪亦是首次在「反送中」案件出現。辯方求情指被告被捕後沒有自暴自棄,反而努力讀書在英文科考取全級第7。辯方亦指酒精是市民現時的每日用品,傷害性低。惟徐官認為案情嚴重,被告串謀另一人協議干犯罪行,承認上網學習使用化學物傷害警察,稱「將火酒同醋溝埋畀手足用」,須判阻嚇性刑罰。

被告開學日還柙至今 辯方求情盼判處非監禁

辯方早前已呈上父母及老師的求情信,惟學校校長、老師及教會導師等得悉被告須還柙,故再次為被告撰寫求情信。而在索取被告一系列的報告後,被告身體狀況不適合勞教中心,而感化或更生中心則適合,辯方希望法庭能夠容許非監禁式刑罰,判處感化,因被告今年就讀中六並為應屆DSE考生,另外他自9月起已被還柙18日,已錯過開學時間,而被告亦願意接受感化官條件。

被告被捕後仍努力在英文科考全級第7

辯方求情指,被告自小學起已考取全班第一,中一時亦考獲全班第9,多次被評定為資優生,非監禁式刑罰對被告學業是最大幫助。而被告學校亦對他十分關心,事發後已安排輔導予被告,幫助他專注學業。辯方指,被告在被捕後亦沒有自暴自棄,反而努力讀書並在英文科考取全級第7,可見被告有潛力成為社會良好的一份子,並回饋社會。

辯方指酒精為市民每日用品 傷害性低

另外,辯方希望法庭考慮物品的危險程度,酒精是市民現時的每日用品,雖然被告做法不成熟,但傷害性低。

原被控管非法用途工具 後遭改控更嚴重罪

主任裁判官徐綺薇在判刑時指,被告原先與另一人原被控一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後來遭改控更嚴重的「串謀意圖施用有害物品使人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罪,最高刑罰為監禁3年。在考慮求情方面,被告的父母、校長及班主任等均呈上被告的成績優異獎狀;而感化報告建議15個月感化;至於懲教報告則指被告適合教導所或更生中心,但身心條件不適合勞教中心。

官指串謀另一人犯罪 須判阻嚇性刑罰

惟徐官認為案情嚴重,被告串謀另一人協議干犯罪行,是有計劃犯案,而被告在警誡下亦承認曾上網學習使用化學物,稱「將火酒同醋溝埋畀手足用」,藉此傷害警察,並付諸實行將物品帶到警署外,意圖清晰。徐官續指,被告在感化報告中坦白承認以錯誤方法宣洩對警員不滿的情緒,並對家人表達內疚。

徐官表示在量刑時除了考慮被告的自身改過利益外,亦不能忽略刑罰要具阻嚇性,因要阻嚇後來者作相同行為。她認為感化不足以反映控罪嚴重性,因此需判處羈留性質刑罰,並在更生中心及教導所之間選擇。更生中心不少於3個月及不多於9個月;而教導所最長則為3年。她考慮到被告沒有案底、勇於承擔過錯,並信納被告為自己及社會利益着想,故判他入更生中心。被告母親聞判後痛哭。

本案兩名被告案發時均為16歲,同被控一項「串謀意圖施用有害物品使人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罪,指稱他們於去年11月18日在香港串謀意圖共同非法及惡意向警務人員施用有害物品,即從含有異丙醇、乙酸及異丙基的混合液中,釋放的氣體使人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同案否認控罪的女生,則排期至11月9日及10日審訊。

警誡下男生稱「俾手足對付警察」

男生的承認案情指,去年11月18日4名軍裝警員在觀塘警署外,看到一對身穿黑衣的情侶(即男被告和女被告)形跡可疑,遂走近嘗試調查。但兩人見警員後便向翠屏邨方向逃走,跑至350米外終被警方截停。男生被截停後掉出一支稀釋食用醋的混合物並再次逃走。警員再次在觀塘游泳池外截停他們,再在男生身上發現一樽酒精的混合物及10多個口罩。

警員終將兩人拘捕,在警誡下男生承認在網上學習混合化學物以「畀手足對付警察」,其後在律師陪同下進行的錄影會面記錄,則保持緘默。

警方申獲搜令,並在女生的電話中檢取與男生的WhatsApp對話紀錄。女生問男生有沒有漂白水,想在「狗屋」外試,男生表示會帶,但因母親不允許他拿走漂白水,所以需要把它銷毀。男生又表示考慮前往理大或「KT狗屋」。

案件編號:KTCC2017/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