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特約報導)去年8月25日荃灣大遊行,女社工被指叫囂大叫「黑警」,女督察截停並要求出示身份證,社工涉拒絕兼要求對方出示委任證,被控一項阻差辦公及一項屬交替控罪的未能出示身份證罪。經審訊後,被告今日(17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裁判官黃雅茵指,根據《警察通例》,警方不能單單因為自己身穿制服而拒絕向市民出示委任證,而被告僅大聲重複其要求,不能說這就是阻撓的行為,她在督察提出要求後的43秒亦已拿出身份證,屬合理時間之內,不至於令警方不能處理在場聚集的其他市民。
被告林曉樺(23歲)在庭外表示,本來不敢預料今日的裁決結果,得悉獲裁定無罪後,「係開心嘅」,認為是一個公義的結果。她寄語香港人,「縱使呢條路係好難行,但希望所有面對緊官司的手足,都可以堅持落去,公義必然彰顯,我哋齊上齊落。」
控罪指她於去年8月25日在荃灣街市街近頌安街,阻撓女督察梁敏儀執行職務。交替控罪指她在女督察梁敏儀的要求下,未能出示身份證以供查閱。
裁判官黃雅茵指,從影片中可見,被告在女督察梁敏儀的要求下,拿出了錢包並握在手裡,若果被告是拒絕梁的要求,為何她會將錢包拿出;而被告稍為大幅度的動作只是拿著卡狀物體上下揮動,並加強語氣,警方在現場環境安全、人手充裕的情況下,大可以先將她帶離現場再作調查。
黃官表示,多次翻看影片仍可見被告從黑色錢包拿出卡狀物體,並握在左手中,梁督察與被告維持相當近的距離,既然梁作出要求,她必定會細心留意被告手上拿著的是什麼。此外,當梁督察作出要求時,被告停止說話,細心聆聽,手中繼續握著白色卡,而梁督察不可能注意不到該卡就是身份證,惟梁並沒有在證供中就此解釋,法庭不會接納她的口供。
辯方曾引用《警察通例》第20章14條,市民有權向軍裝警務人員要求出示委任證,除非「情況不許可」、「影響執行職務或危及警員安全」和「要求不合理」。黃官亦認為,單單身穿製服,並不能成為警方拒絕出示委任證的理由,惟梁卻稱被告要求出示委任證是不合理及會阻礙警方執行職務。黃官表示,不相信梁作為經驗豐富的警務人員,不會向被告解釋若果出示委任證的話為何工作會受阻礙。
黃官指,被告是誠實可靠的證人,會給予其證供絕對的比重,而被告要求警方出示委任證,在本案的情況下,並不構成阻撓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她只是大聲重複其要求,不能說這就是阻撓的行為,唯一的阻撓可能是沒有及時出示身份證以供查閱。不過黃官指出,被告在梁督察提出要求之後43秒,便開始從錢包拿出身份證,即使現場有逾100人聚集,警方人手不算充裕,但43秒的等待不致於令警方不能處理在場聚集的其他市民,因此裁定阻差辦公罪不成立。
至於交替控罪,黃官應用相同原則,認為被告是在合理的時間內拿出身份證,即使握在手裡時遮蔽了部份資料,但從影片可見卡背面的區徽外露,因此不構成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的情況,此項交替控罪亦不成立。
黃官基於被告獲裁定罪名不成立,案發時已在合理時間內拿出身份證,不構成自招嫌疑,故批准辯方的訟費申請。
案件編號:WKCC3485/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