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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生承認縱火罪 官考慮須獨力照顧中風母親 判18個月感化

男生承認縱火罪  官考慮須獨力照顧中風母親  判18個月感化

(獨媒特約報導)8.31太子站警方無差別襲擊事件半週年,大批市民在太子站外聚集悼念,警方施放催淚彈驅散,警民衝突蔓延至旺角。一名中四學生早前承認一項縱火罪,還柙至今日(16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張天雁指,被告僅將一把雨傘放入已點火的垃圾筒,犯案情節相對輕微,再考慮到半身不遂的母親需要他的照顧,被告亦曾透過社工提醒其他同學不要重蹈他的覆轍,可見他有深切的反省,最終判處18個月感化。

現年18歲、案發時正就讀中四的莊通才,承認於本年3月1日在旺角花園街與豉油街交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垃圾筒。

裁判官張天雁判刑時指,縱火罪行本身是嚴重的,但是案發時垃圾桶已有火種,火種並非由被告點起,被告僅一時憤怒,才將一把爛了的雨傘塞進垃圾桶內,事件未有導致任何人受傷或財產損失,控方亦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在現場逗留了很長時間,因此張官認為案情相對輕微。

張官續指,被告在學校成績雖然一般,但是老師和同學均指他熱心參與活動、樂於助人,包括擔任領袖生和「共融大使」,可見他從來都是一名盡責的學生。

張官又考慮到被告的家庭背景,他小時候父親已去世,母親則數年前中風,導致半身不遂,須坐輪椅,所以家頭細務基本上都由被告負責。張官引述感化報告指,被告每日早上5時半起床,需要煮早餐給母親,出門上學前須準備外賣午餐,下課後參與課外活動,約4至5時須買菜以準備晚飯,做完功課及家務後,至11時便睡覺。被告假日亦須帶母親外出活動散心,可見他與母親關係非常好,可謂相依為命,而母親是需要被告照顧。張官強調,平時不會將被告的背景交待得如此詳細,本案情況特別,才會這樣做。

張官引述社工的求情信指,被告不單承諾不再犯事,更籲社工勸勉同學不要像他般犯事,可見他不僅有深切反省,更願意分享自己的經歷,提醒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轍。張官指,青少年罪犯評估委員會報告雖指稱被告悔意有限,但它短短的一頁紙並沒有詳細提供理據讓法庭知道被告如何淡化自己的參與角色與罪責,故不予接納。

張官表示,考慮過所有因素後,接納辯方所說,本案刑罰著重「更生」元素是更適合,因此判處18個月感化令。被告須在讀書、工作、社交上聽取感化官指示,並參與小組活動;每晚遵守8時至翌日早上6時的宵禁令;若果感化官認為有需要,被告須接受心理治療。

聆訊期間被告多次望向旁聽席的母親,當張官問被告是否願意接受感化時,被告回答:「係,我完全明白,多謝法官閣下。」

控方最後向法庭申請下令被告就燒毀了的垃圾筒賠償700元。惟張官指,案情僅指被告放傘入垃圾筒,但沒有提及垃圾筒因被告而毀壞,加上被告家庭依靠綜援生活,母親亦為病患人士,最終決定不作出賠償命令。散庭後,被告的社工喜極而泣。

辯方律師判刑前求情指,被告首次提堂後還柙了19日,上月承認控罪後再還柙了21日,經過合共40日的還柙,已得到深刻教訓,希望能在本月下旬返回校園升讀中五。

案件編號:KCCC33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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