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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暴動案 警長否認將警棍放被告背包:唔係棍,係我隻手指

8.31暴動案 警長否認將警棍放被告背包:唔係棍,係我隻手指

(獨媒特約報導)去年8月31日有市民發起遊行,其後在灣仔一帶發生衝突,多人被捕。其中8人否認暴動罪,包括「陣地社工」成員陳虹秀。案件今日(16日)在區域法院第7天續審。當日為「速龍」的警長黃子誠在辯方盤問下多次改口供,辯方播出片段顯示他右手拿被告背包,曾蹲在地上拾起東西,站起時右手持棍狀黑色物,警長否認並稱棍狀物「係我隻手指」。其後他再改稱是地下標記及頭盔帶,後來指應為電筒。他多次翻看片段後終表示:「應該係長警棍」,惟他否認打開被告背包後左手警棍消失,又否認將地上拾起的棍放入被告背包,並強調「我唔會咁做」。而警長在口供與記事冊所描述的被襲方式亦有兩個不同版本,起初稱「當時被人重踢頭部」,後改為「有人以鐵通打我右臉」。

曾制服第四被告龔梓舜的「速龍」隊員、警長黃子誠供稱,當日他掃蕩至修頓球場時見馬路有逾100人,而地上有鐵通,他目擊盧押道及軒尼詩道有人投擲汽油彈。他推進至工商銀行外留意到有一名戴黃色手套的可疑人士即第四被告,於是上前拘捕。黃稱他從後箍被告及捉住其背包,兩人失平衡跌倒。黃子誠稱他與被告對望一秒,並清楚看見其五官。被告其後逃走,黃子誠突然感到左頭被另一人腳踢一下,但未能追上,於是他拾起第四被告跌在地上的背包,惟他走了幾步後因頭暈及流鼻血故往中國海外大廈外休息。

其後黃子誠檢查背包內的物品,發現伸縮警棍、汽油彈、透明眼罩及防毒面具,但沒有身份證,期間他把物品拿出放在地上,檢查後放回背包。而小隊急救員則為他止血,最後他拿着背包到律敦治醫院治理,並交給偵緝警員。

警長指看不到被告放鐵通在地上

在代表第四被告的大律師石書銘盤問下,黃子誠指當日有佩戴警棍,但過程中沒有拿出,一直放在腰間位置。辯方其後播出新聞片段,顯示當時在盧押道與軒尼詩道交界沒有人掟汽油彈,並質疑警長是否因被告在前方,故嘗試將他捉住。黃子誠否認,強調看到包括第四被告在內的人群把鐵通放在地上,惟不肯定被告有否這樣做。

警長起初稱「被人踢頭」一日後改為「被鐵通打臉」

辯方質疑黃子誠為何沒有在記事冊及口供紙上提及有人放鐵通在地上,反而在一年後的今天才指出,黃稱:「宜家突然喚醒記憶」。辯方又指出,警長在口供與記事冊所描述的被襲方式有2個版本。警長於事發翌日的口供上寫:「制服男子後有人以鐵通橫向打我右臉」;但他在事發後即在記事冊上寫「當時被人重踢頭部」,黃子誠解釋稱:「嗰陣太大力,口供形容得唔好」,他又指一張開眼見地上有鐵通,「電光火石間,我聽到鐵通聲」。辯方指出片段中顯示黃子誠是被踢頭,而非被鐵通打,黃稱:「有啲模糊,嗰刻覺得係鐵通打」。

辯方又指黃子誠在第一份口供中從未有提及被告戴黃色手套,他在去年12月14日補錄的第二份口供,才增補對被告的描述,包括補寫其身高及戴黃色手套。辯方質疑,既然黃子誠認為被告的黃色手套引起其注意,為何在3個月後才補回相關描述,亦未有更正是被腳踢還是被鐵通打。黃解釋自己有遺漏,並指當時仍未能分辨出被甚麼襲擊。他又否認第一份口供不準確。

警長否認蹲下拾棍 一度指棍為手指、地下標記及電筒

黃子誠在辯方盤問下多次改口供,辯方播出閉路電視片段,顯示他被襲後右手拿被告背包,行走期間曾屈膝在地上拾起東西,黃否認:「我無執到嘢,個人好暈所以踎低」。片段中看到黃子誠站起時右手持棍狀黑色物,黃否認並指:「呢個係我隻手指」。過了數秒後,他第二次蹲下,站起時右手同樣持棍,黃子誠起初指該棍狀物為地下標記,其後再改稱為頭盔帶,最後又指應為電筒。他解釋:「我聽到有聲,望地下發現開左盞燈」,惟辯方指片段中根本沒有見到有物品從警長身上掉下。

一度承認為長警棍 警長否認放被告背包:我唔會咁做

閉路電視的另一角度清楚看到警長右手持棍,棍頭突出,他再次稱該為「一支手板長少少嘅電筒」,黃多次要求翻看片段,並稱「我諗下先」,他沉默數秒後表示:「應該係長警棍,或者腰間警棍鬆咗突出嚟,我唔肯定係揸住定喺腰」。辯方指出他是手持警棍,黃子誠最後表示:「睇落係」,又指自己有兩支警棍,惟遭辯方質疑他早前稱不肯定身上是否有棍。

辯方再指出,片段有畫面顯示警長左右手均持棍,黃子誠指左手為電筒並有發光,但否認右手是拿着在地上拾起的警棍。後來警長到中國海外大廈的凹位開始搜被告背包,他先蹲下打開背包,其後他站起身時左手的警棍已消失,辯方指出警長將地上拾起的棍放入被告背包,黃子誠否認,並強調「我唔會咁做」。

辯方指反光物不一定是汽油彈:可以係透明眼罩

片段又見警長在背包附近拿出兩支警棍與同僚一起觀看,黃子誠指:「嗰支係長警棍」,惟數秒後他又改稱:「應該係倒影」。警長在主問時曾稱於背包中拿出一件反光物品是汽油彈,但辯方質疑透明眼罩亦可反光,對此警長表示「唔肯定」。

案件明日(17日)續審。

案件的 8名被告,依次為:余德穎(24歲)、賴姵岐(23歲)、鍾嘉能(27歲)、廚師龔梓舜(23歲)、社工陳虹秀(43歲)、速遞員簡家康(19歲)、社工莫家晴(24歲)、廚工梁雁彬(25歲),同被控一項暴動罪。

龔梓舜另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他被指於同日在軒尼詩道117至123號外的公眾地方,管有一支伸縮棍,及一個內載有甲苯及二甲苯高度易燃有機溶劑的物品,是有意圖使用上述物品作攻擊性武器。

案件編號:DCCC12/2020

昨日審訊:
速龍否認猛力揮棍打被告:用警棍令佢冷靜落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