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特約報導)去年8月31日有市民發起遊行,其後在銅鑼灣和灣仔一帶發生衝突,多人被捕。其中8人否認暴動罪,當中包括「陣地社工」成員陳虹秀。案件今日(14日)在區域法院第5天續審。辯方質疑警員在推進時,是否會截停及拘捕跑得不夠快、溜後的示威者,警員陳澤鈞否認,並強調「基於我嘅觀察去拘捕人,無可能會無故拉人」。他又解釋,「我點都會表明身份,查問點解佢係非法集結現場,再進行搜身」。惟他承認無法辯認出首被告有沒有叫口號,只憑「佢有揭開豬咀,可能有配合環境」就認為他有份參與其中。
記事冊指示威者叫「黑社會」一年後才改稱叫「黑警死全家」
負責拘捕首被告余德穎、水警總區第二梯隊警員13970陳澤鈞繼續作供,早前他供稱看見華寧大廈外有20人在馬路聚集,並在警員記事冊提及該20人中有7至8人穿記者服裝,又以「記者人群」描述他們。陳澤鈞在代表首被告的大律師黃瑞紅盤問下,承認衝入20人中截停被告。辯方又指,主問時陳稱該20人在叫「死黑警」及「黑警死全家」等口號,但他未曾在記事冊中提及,陳承認並指當時只寫有人叫「黑警」、「黑社會」及「時代革命」等口號。辯方質疑為何陳在事發一年後才首次提及有人叫「黑警死全家」的口號,辯方又質疑,是否20人全都有叫口號,陳不認同。辯方續問︰「咁係咪記者都有叫?」陳稱「確認唔到」。
警描述截停被告過程有3個不同版本
陳澤鈞在主問時提及因首被告的白色長襪顯眼而特別留意他,但他承認沒有在記事冊寫下,亦未有寫下被告曾以傘指向警員。辯方又指,陳澤鈞就截停被告的過程分別有3個不同版本,包括他在記事冊指「我用圓盾將佢截停」;在口供紙則寫「我跑向被告將其截停」;以及在庭上供稱站在被告面前,左手盾牌被推撞。
辯方稱被告護女友頭籲「唔好打呀」 惟警聽後指「好,打!」
陳澤鈞主問下曾指他推進至軒尼詩道1號時已沒有下雨,但辯方播出片段,顯示當時有下雨及有路人撐傘。辯方續指出,首被告被捕後,其女友即第七被告莫家晴亦在身旁,首被告不斷護着女友的頭,並指「唔好打呀」,惟警員15126聽後表示:「好,打!」。陳澤鈞否認,又表示當時不知兩人為男女朋友關係。
警強調基於觀察拘捕:無可能會無故拉人
代表第三被告鍾嘉能的大律師王國豪指,警員在執行「Charge」推進行動時,是否會截停及拘捕跑得不夠快、溜後的示威者,陳澤鈞否認,並指「基於我嘅觀察去拘捕人,無可能會無故拉人」。他又解釋,「我點都會表明身份,查問點解佢係非法集結現場,再進行搜身」。
警未能認出哪一示威者手持雨傘及叫口號
代表第四被告龔梓舜的大律師石書銘質疑,警員在推進行動時,是「主要驅散,觀察次要」,陳澤鈞否認。惟他承認自己沒有看清楚哪一個示威者有手持雨傘或長棍,但肯定是多於一個。他又承認無法辯認出首被告有沒有叫口號,只憑「佢有揭開豬咀,可能有配合環境」就認為他有份。
辯方又問陳澤鈞,他是否因不確定雨傘屬誰人故沒有檢取,陳否認並指因身旁的莫家晴叫首被告不要回答,故未能搜證,陳又稱:「我反問你(辯方),咁點調查呢?」辯方指出片段中亦未能聽到莫家晴告訴首被告「唔好答任何野」,只聽到她大叫自己名字及電話,辯方質疑既然她的說話重要,為何沒有把其電話名字寫在記事冊上。
隸屬水警西分區的警員9567李家豪協助制服第二被告賴姵岐,他指當日在中國海外中心時見到有速龍壓低一人在地上,於是他上前協助。控方在主問時曾以「示威人士」形容被告,惟遭法官沈小民指正應用「人士」一詞。
案件的8名被告依次為:余德穎(24歲)、賴姵岐(23歲)、鍾嘉能(27歲)、廚師龔梓舜(23歲)、社工陳虹秀(43歲)、速遞員簡家康(19歲)、社工莫家晴(24歲)、廚房散工梁雁彬(25歲),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控罪指他們於去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詩道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龔梓舜另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他被指於同日在軒尼詩道117至123號外的公眾地方,管有一支伸縮棍,及一個內載有甲苯及二甲苯高度易燃有機溶劑的物品,是有意圖使用上述物品作攻擊性武器。
案件於明日(15日)續審。
案件編號:DCCC1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