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特約報導)新一屆區議會中,十七區由民主派主導後,政府以《區議會條例》第61條不符職權為由,在各區民政專員「帶領」下多次在會議中途離場,包括由區議會委任、屬民政事務處編制的區議會秘書。南區區議會主席、民主黨羅健熙今日提出司法覆核(HCAL1827/2020),認為區議會秘書未按《條例》第68及69條執行職責。
入稟人是南區區議會主席、民主黨羅健熙,答辯人是南區區議會秘書,羅健熙要求法庭裁定區議會秘書必需按《區議會條例》,執行區議會的指示執行職責。
今屆區議會伊始,各區民政專員多次指區議會會議討論不符《區議會條例》第61條的事宜,率領官員離場。其中根據《區議會條例》第68條及69條獲委任的區議會秘書,屬民政事務處編制人員,亦會隨專員而離場,並會拒絕發出議程、會議文件及作出會議紀錄。
今年第五次南區區議會,區議會秘書拒絕發出由南區區議員袁嘉蔚提出、獲主席接納的議程「要求南區警區提供處理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個案資料」的會議文件。秘書雖然將該議程列作會議的第十項議程,但民政專員在進入第九項議程、由彭卓棋提出的「嚴正跟進赤柱監獄有懲教人員涉聚賭及其他違法問題」時,以不符區議會職權為由,與秘書及其他政府官員離場。
會議後,區議會秘書亦拒絕準備相關議程的錄音及會議紀錄。在9月10日舉行的第六次南區區議會,區議會以14票贊成,無人反對及棄權下,通過由袁嘉蔚提出,同意主席按法律意見採取法律行動。
羅健熙今日正式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他向獨媒表示,《區議會條例》清楚列明主席有權審批議程,區議會秘書的職責是按照主席的指示執行。羅健熙表示即使退一萬步,區議會討論的事務「超越討論範圍都好,(區議會秘書)仍然有責任做秘書服務。」
至於為何不直接挑戰各區民政專員經常引用的《區議會條例》第61條,羅健熙指區議會秘書的職責在法例上最為清晰,由《區議會條例》第68及69條規定,對公眾較容易理解。他又提到區議會秘書的支援,對區議會運作非常重要,假如秘書拒絕執行職責,對區議會運作的影響比政府代表缺席會議更大。羅健熙期望透過今次訴訟,確立區議會秘書的法定職責,「唔係純粹跟政府指示。」
不過羅健熙亦重申,該項被區議會秘書拒絕發出文件的「要求南區警區提供處理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個案資料」事宜,肯定符合《區議會條例》第61條下的職責,「當事人係南區居民,問緊南區發生的事。」訴訟開支方面,羅健熙表示未有定案,會與區議會同事商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