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特約報導)去年11月2日,民主派區選候選人號召民眾於維園進行選舉聚會,遭警方強力驅散。廣告設計師晚上在中環被警方截查時,被指轉身用長傘打防暴警頭部,身上被搜出兩支噴漆。經審訊後,被告今日(11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襲警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兩罪罪成,判囚5個月15天。裁判官鄭紀航狠批被告庭上供詞「謊話連篇、前言不對後語、砌詞狡辯、自欺欺人」。雖然控方從未有證據顯示被告使用過涉案噴漆,但鄭官用了大篇幅痛斥噴寫標語行為自私、不顧公眾秩序、令人厭惡,「令井井有條的街道變得塗鴉處處」,最後不忘訓誡被告:「若果真的想以香港為家,就要成為遵守所有法律框架的守法市民。」
被告張俊文(22歲)被控於去年11月2日在中環砵典乍街18號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高級督察韋鑑洸;以及保管或控制兩支噴漆。
裁判官鄭紀航裁決時指,高級督察韋鑑洸的供詞合情合理,沒有矛盾或不合情理之處,因此會全盤接納。
至於被告的供詞,鄭官狠批「謊話連篇、前言不對後語、砌詞狡辯、自欺欺人」。鄭官指,被告聲稱沒有參與維園的集會,但是他在作供時卻「說溜了嘴」,稱當日身穿粉紅色tee,並帶備了兩件黑色tee更換,為了參與集會,因為黑色代表凝聚力,又稱「當日我有在集會上換過衫」,可見被告前言不對後語、自相矛盾,若果他說自己沒有參加過集會,「他是在庭上說謊」。
此外,鄭官指被告想回家的話,大可先前往港島東地區,因那裡受示威影響的機會較低,被告可乘搭的士往東區,然後途經半山前往堅尼地城,再乘巴士經西隧返回屯門;或是搭的士經東隧去觀塘,然後再轉車返回屯門。鄭官指,被告口口聲聲說很想快點回家,但他在下午4時離開維園,卻在天后和銅鑼灣逗留了3小時,再在中環一帶逗留了3小時,可見他不是真的很想回家。被告到達中環後卻去茶餐廳吃晚飯,若果他肚餓,大可在便利店買三文治,一邊吃一邊回家,然而他離開茶餐廳後,又在德輔道中一帶流連,聲稱想查看路面情況。
被告早前供稱,在銅鑼灣吸入催淚彈不適後,有好心路人交給他鹽水及一袋物資,當時未發現裡面有兩支噴漆。惟鄭官認為,當時的環境已施放催淚煙,被告亦不認識該好心路人,因此不相信被告完全沒有查看袋裡有什麼東西,也完全不查究該路人有什麼目的,便不由分說地接過該袋物資並攜著它徒步回家。鄭官又指,袋裡有可能有違法物品,攜帶它有可能惹來麻煩,因此認為被告就如何獲得涉案的兩支噴漆,沒有在庭上說出真相。
鄭官對於被告的供詞不予接納,並裁定高級督察韋鑑洸當晚截查被告是合理合法,因被告目睹警車後即逃跑,令韋產生合理懷疑。鄭官接納韋的供詞,被告轉身用雨傘擊打韋的頭盔,是存心故意的,而且從被告轉身逃跑的行為可判斷,他清楚知道警方是在執行職務。
鄭官續指,被告背囊藏有手袖、豬咀、護目鏡等,都是暴力示威者慣常攜帶的裝備;被告一直在銅鑼灣、中環一帶流連不去,又攜帶噴漆在晚上10時出現,在警誡下稱知道「攞住呢啲嘢唔啱」,因此裁斷被告意圖使用噴漆在店舖門面、招牌、電車站等噴寫標語,而且字跡難以抹走,會損壞他人的財產。
鄭官宣布被告所面對的兩項罪名成立後,未等辯方求情,便吩咐被告:「麻煩入去犯人欄。」被告的母親和未婚妻均激動痛哭。
辯方呈上一名退休警長的求情信,指被告父親經營的士多常有警務人員光顧,故退休警長認識被告,稱讚他路不拾遺。辯方盼法庭考慮被告沒有案底、有穩定良好的家庭、工作表現良好,能判處非監禁式刑罰。辯方又指,沒有跡象顯示被告會再重犯,鄭官聞言即道:「將來嘅嘢,無人會知㗎!」
鄭官判刑時指,被告由下午開始已參與集會,至晚上10時許仍身處中環一帶,當日有人破壞店舖、在門面及招牌塗鴉,形容相關行為自私、不顧公眾秩序、令人厭惡,「令井井有條的街道變得塗鴉處處」,要勞煩政府清潔工和義工「費時、費力、費金錢、費資源」地清潔及遮蓋。鄭官續指,部份標語內容充滿仇恨,宣揚暴力,令人厭惡,加劇了社會的分化;被告攜有兩支噴漆,用完一支可用另一支,塗鴉的範圍可以很廣泛,故此需以監禁式刑罰以儆醒其他人,達至阻嚇作用。鄭官又強調,市民雖有表達自由,但不代表可以肆意破壞公物。
就襲警罪名和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刑期分別為45日及4個半月監禁,襲警罪的其中一個月刑期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5個半月。
鄭官最後訓誡被告,希望經過今次事件,能夠自我反省、洗心革面,「若果真的想以香港為家,就要成為遵守所有法律框架的守法市民。」被告申請保釋等候上訴,惟遭遭回,須即時服刑。
案件編號:ESCC2460/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