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特約報導)去年11月2日,過百名區議會選舉候選人舉辦選舉集會,警驅散並拘捕數名民主派候選人,而示威者則「轉戰」中環、尖沙咀等地。一名17歲青年當日在中環被警員截查時,遭搜出一支噴漆和一支鐳射筆,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以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案件今日(9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審訊。裁判官何俊堯聽取警員證人作供後,認為警員沒有即時記下部份重要案情,今又稱忘記拘捕被告的細節,遂對警員有否將實情坦白交代有保留,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最終判被告罪名不成立。
被告黃智恩(17歲)被控於去年11月2日,在中環雲咸街一帶,管有一支噴漆及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警員16521麥浩桑表示,當日奉指揮中心之命到荷里活道及奧卑利街一帶驅散約50名黑衣人。他供稱在警察到場後,看見有黑衣人手持鐵通狀的硬物,隨即黑衣人便向雲咸街離開。警車於是在雲咸街的路口停下,他看見行人路上有一名身高約1.65米、戴黑色鴨咀帽、淺藍色口罩、身穿黑色長袖上衣和黑色長褲的男子,他戴着白色勞工手套和黑色背囊,高舉並揮動着右手,大叫:「有警察」並示意黑衣人離開。因懷疑被告有機會干犯罪行,麥遂下車追截被告,惟被告始轉身逃跑。
裁判官何俊堯打斷問,據麥供稱黑衣人正離開,是如何離開,以及為何被告仍需叫人離開。麥回答稱,因注意力集中在被告身上,故未有留意其他人如何離開。
何官再追問,為何其他人已跑離現場,但被告卻站在行人路上。麥稱因時間短暫,遭何官反駁:「有幾短暫?停咗車都仲企喺度?」麥其後又表示,不記得被告身旁有沒有人,使他再度被何官質疑︰「呢個都唔記得,你點鎖定喺佢身上啊?」、「即係可能有50人同佢跑,你都唔記得?」麥認同。
麥續供稱,追至雲咸道時截停被告,並給予警告,要求被告除口罩,但被告沒有理會,更再次奔跑。他於是嘗試阻止被告離開,卻與被告一同失平衡倒地。倒地後被告再次嘗試逃跑,麥於是用膠索帶,把被告的手鎖在其背後,才開始調查及搜查被告,終在被告的背囊中搜出一把15厘米長的?刀、7厘米長的鐳射筆、一支噴漆、兩條約25厘米的單車鎖鏈。
麥在辯方的盤問下稱當日有人堵路,被辯方質疑從未在主問時提起。他解釋稱是「再記起再講」。他續描述當時「堵路」的情況,供稱有小型雜物散落在荷里活道的馬路上,但他未有目擊堵路的過程。麥承認路上有雜物非必定等如有人堵路。何官不解為何路面被堵塞,但警車仍能駛至,麥僅稱︰「係因為我架警車照行。」
辯方質疑麥為何不把注意力放在手持鐵通的黑衣人身上,反而留意著無任何犯法行為的被告。麥表示見被告戴着勞工手套揮手,所以自己便留意到被告,麥補充稱因當時有人堵路,在場的人士包括被告可能已干犯非法集結,故打算截查被告作調查。惟他承認自己只是推測被告揮手的意圖。
何官在辯方盤問後,追問麥如何截停被告及雙雙倒下的細節。麥僅供稱用手攔截,又表示自己從後越過被告至其左方,再伸手攔着被告。但他表示:「唔記得用邊隻手,都唔記得有冇掂到佢」。
麥又表示︰「電光火石之間真係唔記得」為何會與被告雙雙倒下,只記得是「失平衡」。何官聽聞麥的回應後,質疑麥為何不記錄兩人倒地的經過,直斥麥在最重要的事上反而不記得:「追捕過程應該有記錄㗎,可以構成阻差辦公,點解咁都唔記錄?」麥隨即道歉:「對唔住,我忘記咗(記錄)」。麥其後補充道:「捉住佢腰嘅位置……可能kick到」。何官問:「點解頭先唔講?」麥稱自己不了解問題,又稱︰「隔咗一段時間,唔係好記得啲細節。」
官裁決:警證供可靠性成疑 不排除鐳射筆可作合法用途
何官裁決時表示,對於警員麥浩桑有否將實情坦白交代有保留,即使他想交代細節,但由於事隔多月而缺乏記錄,可靠性成疑,因此法庭不會接納麥的證供。
何官又指,麥曾供稱截停被告時曾表露身份,而被告在被截停後有反抗,但麥卻沒有在口供或書面記錄中提及;若麥的説法屬實,被告的行為必然構成阻差辦公,但麥在事隔10個月後才在法庭上首次披露該情節。
何官提及麥供稱被告有揮手等動作示意現場人士離開,故此截停被告,但何官認為現場人士在警車到達後已離開,被告為何需留在原地呼籲正在離開的人離開;麥更同意被告本身的行為並無違法,但麥卻不鎖定其他在場手執鐵通的人,偏偏盯上被告。
何官指,鐳射筆和噴漆本質上不是攻擊性武器,在排除警員的證供後,無法得知當日環境、被告的行為及反應。何官續指,即使鐳射筆被專家證人盧永階評為3B級別,但盧測試時並非使用在被告身上檢取的電池,因此證人未能準確指出原本檢獲的電池配合鐳射筆會造成甚麼傷害,控方亦未能排除物品合法之用的可能性。
案件編號:ESCC 874/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