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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旦襲警案 讀紀律部隊課程青年稱見便衣警被追 以為賊人故出手撲低

元旦襲警案 讀紀律部隊課程青年稱見便衣警被追 以為賊人故出手撲低

(獨媒特約報導)今年元旦日遊行遭警方腰斬,晚上有示威者轉至旺角堵路示威,期間有便衣警遇襲,警方事後拘捕4名青年並控以襲警罪。四人否認控罪,案件今日(4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裁判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正修讀紀律部隊課程的首被告自辯稱,案發時正打算回家,突然聽到有男聲大叫「咪走」並看見便衣警被3至5人追,當刻認為有偷竊或搶劫罪案發生,因此直接將他撲低以阻止逃跑,但不知他是警員。他又稱在警署地下室被警員以膠袋笠頭亂棍打。案件押後至9月9日讓控辯雙方作結案陳詞。

4名被告依次為學生李俊賢(19歲)、侍應李炳希(22歲)、經理利子恒(25歲)及地盤工鍾兆濠(20歲)。控罪指,4人於今年1月1日在旺角山東街與通菜街交界,與一名蘇姓男子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597何思駿。

官拒絕將第四被告招認口供紀錄呈堂

裁判官林子勤拒絕將第四被告鍾兆濠的補錄證供、會面紀錄及口頭招認呈堂。林官表示,警方在3月2日到被告的家中搜屋,其中一個意圖是搜查案發當日的衣物,故衣物是警方的調查方向。惟林官指難以理解所有控方證人同樣供稱沒有向被告詢問衣物的下落,若被告有招認,警方定會再詢問衣物下落,而不會在進行會面紀錄時才作詢問。因此林官認為唯一合理的解釋為警員沒有作警誡,被告亦沒有招認。

辯方陳詞指警員證供有4個不同版本

首被告李俊賢的代表大律師在中段陳詞指,4名警員證人描述便衣警何思駿受襲的情況有4個不同版本,並不能磨合。何思駿供稱自己遭首被告以膝蓋壓頸,並被人一手捉頭一手捉下巴向後拗。但在場女警9147卻供稱首被告以雙手左右搖何思駿的頭,不過不肯定是頭的哪一位置。辯方指兩人的口供不一,前者稱是垂直,後者則指是橫向。第三控方證人只供稱被告與何思駿有拉扯動作,但未有看到被告襲擊何。第四證人周總督察則供稱何思駿倒地後被首被告以單手拳頭打頭4下,動作如「鎚仔揼釘」。

辯方指被告未符合共同犯罪元素

控方陳詞指,首被告及第二被告在警誡下分別稱「其他人打佢,我只係㩒住佢」及「我當時無打人,我圍住佢地同幫手叫大家走」,故認為被告屬共同犯罪。第二被告李炳希的代表大律師則指,「大家」一詞的可能性廣,可意指其他路人。辯方續指,共同犯罪須符合3個元素,分別為共同犯罪協議,執行共同犯罪角色及構成犯罪行為,但第二被告未有符合。

第三被告利子恒的代表大律師則指,被告雖在警誡下稱「我只係企隔離睇下有無警察,有警察我就叫佢哋走」,但這只是被告在腦中的構想,根本沒法將協議告知其他人,而且控方證人亦未有提及見過被告。第四被告鍾兆濠的代表大律師指,控方證人從來沒有描述過被告的樣貌特徵,未能有足夠證明其身份的證供。林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首被告以為被告曾偷竊或搶劫故阻止他逃跑

首被告李俊賢選擇自辯,他供稱現時修讀香港專業進修學院的紀律部隊課程,將來有志投考警察或消防,他又指自己自中學起加入民安隊6年,活躍於義工活動。案發當晚,他稱於晚上9時與女友及另一友人到旺角吃晚餐,約10時半左右離開,由於女友要與朋友會面,故被告自行回家。他打算乘小巴,走至女人街及山東街交界,突然聽到有男聲大叫「咪走!」被告望過去,即看見一名戴口罩的人即何思駿被3至5人追,被告當刻認為他曾偷竊或搶劫,因此當他跑過時,被告直接將他撲低。

被告稱警署地下室遭警員以膠袋笠頭亂棍打

被告稱,由聽到「咪走」至何思駿在自己面前橫過,是一秒內發生的事,亦不知他是警員。被告將何撲低後,兩人一同倒地,當被告打算站起身時看到有人圍著何,此時卻被何捉住,其後感到被人以棍打,頭部被警員捉住向地撞。被告又稱在警車上遭警員毆打,到達警署後更在地下室遭人以膠袋笠頭亂棍打。

在警誡下被告曾稱︰「其他人打佢,我只係㩒住佢,我唔知佢係警察」,被告今日供稱「我只係㩒住佢」意指撲低何思駿。而被告在被制服後,曾大叫︰「我路過,我無打佢」,他稱因當時何向其他警員指稱自己有份打,所以匆忙解釋。

控方質疑被告衣著:「同女友食飯唔會黑衫黑褲?」

控方在盤問時指,被告身穿黑衣黑褲及帶黑背囊是否示威者裝扮,並質疑:「同女友食飯行街係咪唔會黑衫黑褲?」被告稱他在黑色外套內有穿藍色有圖案衛衣,黑外套亦沒有拉上拉鏈。另外,被告同意當時追着何思駿的人沒有叫「幫手捉住佢」或「賊仔唔好走」之類的說話,他不知道該批人為何追著何思駿,亦沒有過問。被告強調追著何思駿的目的為阻止他繼續逃跑,讓後面的人捉到他。他又不同意控方所指伸手攔住就能達到目的。

被告當時沒有想過其他罪行可能性

控方又問,即使被告思疑何思駿犯罪,但亦有其他罪行的可能性如與他人爭執等。被告承認當刻沒有想過其他罪行的可能性,也沒有基礎懷疑何干犯某一特定罪行。控方問被告有否聽到何思駿舉起警棍並大叫「我係警察,唔好埋黎!」被告稱聽不到。

林官將案件押後至9月9日讓控辯雙方作結案陳詞。

案件編號:WKCC73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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