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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被控刑恐 罪名不成立 官指《東方》記者非誠實可靠證人

黎智英被控刑恐 罪名不成立 官指《東方》記者非誠實可靠證人

(獨媒特約報導)《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於2017年的六四集會在銅鑼灣維園恐嚇《東方日報》記者,控方稱事主事後確診患上適應障礙症併發憂鬱情緒。黎早前否認刑事恐嚇罪,經上月審訊,今日(3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獲裁定罪名不成立。裁判官認為,黎案發時只是一個失控的人(man in desperation),並無足夠證據證明黎想威脅事主,而「搞x你」中「搞」意思未必是傷害對方。

黎智英(72歲)被控於2017年6月4日,在維多利亞公園內近音樂亭,威脅X會使其人身遭受損害,意圖使他受驚。事主和控方第二證人,獲批准匿名為X和Y。

裁判官鍾明新裁決時指,事主X被辯方盤問時表現防範,沒有直接回答問題,需要辯方重複發問,因此不能說他是誠實可靠的證人,他的證供亦難以信服。事主X的同事Y則是誠實的證人,惟他稱黎曾說過會「搵人搞x你」,然而影片沒有拍得「搵人」字眼。

黎在警署錄影會面紀錄中稱,案發一刻並沒有深究自己說話的內容,也沒有想過該些說話於事主X而言是什麼意思。黎回答警方為何認識事主時,稱:「佢成日‘搞’我,我咪識佢囉。」鍾官指,可見「搞」不只一個意思,法庭沒有足夠證據去推斷,當黎用手指指向事主X並稱「實搞x你」時,「搞」的唯一意思是傷害對方。

鍾官又指,事主稱事後確診患上適應障礙症併發憂鬱情緒,替他診斷的精神科醫生黃以謙並非以專家證人身份作供,故控方沒有足夠證據證明事主X的徵狀是黎所導致。

影片拍得事主X聽畢黎的說話後,臉上仍有笑容及發笑,鍾官指,不能否認人們會嘗試以輕鬆手法緩和緊張氣氛,但她不能相信一個感到受威脅的人會微笑和發笑,可見事主X不把黎的說話當作是一回事,甚至還嘲弄黎。反之,黎智英指罵事主X後,再兩度返回原地指罵,鍾官認為黎僅屬衝口而出,並無預謀,控方沒有足夠證據證明黎意圖威脅事主X,只能證明黎當時是一個失控的人(man in desperation),故裁定罪名不成立。

黎智英未有申請訟費。他離開法院時,立即登上座駕,未有任何發言。

案件編號:WKCC 956/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