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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在定義罪名

誰在定義罪名

誰在定義罪名

「八三一事件」一週年,由於政府的持續不濟、關鍵資訊的不透明,以及「自己人查自己人」的嫌疑,仍然有大量的市民在太子站外獻花。可是,這個政權連民間的白花都容忍不了,彷彿內地民運人士的墓碑,每逢敏感的時刻,總會有國安駐陣。

一束束的白花提醒我們歷史的重要,花瓣易毀,但事件永恆。當然,除了「七二一」與「八三一」,我們也絕不能忘記當初我們為何走出來。是當初政府無視百萬人遊行,才導致了「六一二」的集會——那天是星期三,人們呼籲「三罷」前往金鐘,愛打工的香港人沒有想過「比起份工,更愛香港」的一班年輕人會聚集在夏愨道,重演多年前的「九二八事件」——然後,我們才終於醒過來:事隔多年的雨傘運動,回來了。彼刻,一直在「扮工」留意時事的市民們,本打算放工後前往支持年輕人,卻想不到警方為免人數驟增,決定傍晚時份清場,並將集會定性為暴動。

那天,相較於多年前的八十多枚催淚彈,警方竟然射了二百四十枚,足足三倍之多。後來的日子,更加肆無忌憚,每逢集會遍地開花,就免費請市民吃「催淚彈放題」。當然,經驗多了,熄滅之道,也在漸漸進化,然而「催淚之城」一名,就是這樣得來的。

不過前幾天,當我打開報紙,才知道,原來拾取並統計催淚彈殼,在香港,是有罪的;而我們所愛的香港,亦曾經,年輕加黑衣,就是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