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景花園於今年2月14日發生懷疑虐待動物案,屋苑19座附近斜坡共發現15具動物屍體及14隻受傷動物。事件曝光後,一名48歲男子向警方自首,警方其後再拘捕另一36歲男子。
事隔半年,警方已完成案件的調查工作,是次案件證據確鑿,表面證供成立,涉及那麼多生命,而且有人自首,不過律政司考慮證據後,竟決定不提出起訴。在表面證供成立的情況下,最終有罪與否應透過法庭審理,而並非由律政司決定。
按《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69章)及其相關規例(第169A章),虐待動物的定義廣泛,任何人士如採取或不採取行動而導致動物遭受不必要的痛苦,即可界定為虐待動物的行為。政府去年才就《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修訂提出諮詢,想不到還未完成修例,今年律政司卻放棄起訴豪景花園虐畜案的涉案人士。
若事件不明不白,我們非常質疑律政司沒有尊重動物的生命,亦放縱殘害動物之人士。此舉將發放一個對社會影響深遠的訊息:虐待動物無需受到法律制裁。
針對此事,我作為當區社區主任及當區居民,與荃灣愛惜動物生命的區議員均對於事情感到十分憤怒,要求律政司解釋為何最後決定不就案件提出起訴。而豪景花園一眾街坊亦非常留意是次案件,因此,對於律政司最後決定,我們所有人要求一個解釋。
聯署發起人:
荃灣郊區社區主任 譚蓓欣
聯署者:
劉卓裕
林錫添
劉志雄
趙恩來
易承聰
劉肇軒
陳劍琴
譚凱邦
賴文輝
謝旻澤
岑敖暉
潘朗聰
陳琬琛
陸靈中
李洪波
黃家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