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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涉攜鐳射筆及扳手脫罪 證物放個人儲物櫃 官斥違《警察通例》

女子涉攜鐳射筆及扳手脫罪 證物放個人儲物櫃 官斥違《警察通例》

(獨媒特約報導)去年11月科大生周梓樂從尚德停車場高處墮下,並於同月8日不治,網民當晚發起多區悼念活動,及後演變成警民衝突,一名女眾籌助理被指當晚在黃大仙廟附近,管有鐳射筆及扳手,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今日(2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裁判官張天雁裁決時斥責警員在處理證物時手法粗疏及有違常理之處,並違反《警察通例》,警員將證物放在個人儲物櫃5個月,又在審訊前才補錄口供,故不知證物有否受不當干擾,亦未能確定該些證物是否屬於被告。

26歲被告尹秀君報稱為眾籌助理,被控於去年年11月9日,在黃大仙龍翔道近黃大仙廟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金屬扳手及一支鐳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未知證物有否受干擾 亦未能確定證物屬被告

裁判官張天雁在裁決時指出,警員在處理證物時手法粗疏及有違常理之處,並違反《警察通例》。她指證物處理在審訊中為重要一環,但警員處理證物疏忽及不當,故不知道證物有否受不當干擾,亦未能確定該些證物是否屬於被告,故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補錄口供寫錯接收證物警員編號兼漏寫鐳射筆

張官指,警員18400林凱竣在事發後未有即時將證物及案情寫在警員記事冊,直到事發後8個月,因案件要進行審訊,此時才在口供中補寫證物。惟警員承認在口供中卻犯了兩個重大錯誤,包括將警員編號混淆,將接收證物的警員58585錯寫成15928,而且口供亦遺漏了案中重要證物鐳射筆。而林凱竣犯了上述錯誤而補錄了第二份口供,當中卻沒有解釋出錯的原因。

官指警毫不掩飾自己不熟《警察通例》

另外,林凱竣昨日在庭上作供時才首度透露,事後將證物處理事宜寫在私人記事冊,但案件主管及主控卻毫不知情,林亦沒有將該私人記事冊帶上庭。他更毫不掩飾地稱自己根本不清楚《警察通例》的規定。

證物放個人儲物櫃 5個月後檢驗才拿出

此外,張官指警員24249張錦志沒有正當處理證物,他承認沒有立即將證物放在證物袋中,更將金屬扳手及被告的電話等放在個人儲物櫃,直至5個月後要拿取鐳射筆作檢驗才跟據一貫做法處理證物,做法有違《警察通例》。他更沒有在通用資訊系統中作紀錄。

張官又指,警員張錦志在今年7月1日錄取第一份口供時亦指自己參考了去年11月9日的5項文件,但當時根本未有文件出現。

旁聽席市民聞判後鼓掌,對被告作出鼓勵。

案件編號:KCCC641/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