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真的是一個很奇怪的地方,很多事情都是由一撮人說了算,而且亦不理會別人的意見或者共識,甚至永遠都當其他人以及專家學者都是錯,更會動輒將一些反對的言論視作為反政府、對抗中央或者認為是違反國家安全。
無論是中聯辦時任主任聲稱香港不是三權分立制度,或是近日通識科的課本送審後要求刪去三權分立,教育局局長楊潤雄指出香港無論在九七前後都沒有三權分立,更表示人們認為的三權分立是權力均等,而他的上司林鄭月娥亦發言支持。他們對香港有與沒有三權分立的概念都與我們一直的認知有頗大的落差。由中學開始,老師和教材都說香港的三種權力,包括行政、立法、司法三權是分立的,以至我在大專和大學任教的政府與公共行政或香港社會等科目,都是講香港乃三權分立的,當然讀者可以說我是誤人子弟,但是連終審法院首席大法官、律政司司長,甚至連現時在資深大律師榜排名第十一的湯家驊也曾論及香港的三權分立,真令人難以想像如斯高階的人也是錯的,當然,律政司司長都話法官都會有錯的,我同意,世間大部份人都會有錯,除了一小部份人係永遠不錯的。
無可否認,三權分立並不是硬指三權是「勢均力敵、旗鼓相當」,從三櫂分立的英文Separation of powers來看,泛指是權力的分散。在英國哲學家約翰·洛克(John Locke)的著作《政府論》(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中,清楚描述了人民和政府的關係與公權力,他特別提到恐怕政府有過大的權力後,會反過來侵害人民的權利,所以他主張限制和分散政府的權力,主張把政府的權力分為行政、立法和外交三部分。到其後的法國思想家孟德斯鳩(Montesquieu)認為行政、立法與司法是分為三個部分開行使,以保障國民的自由權利,這是有助保障國家穩定繁榮和人民生活自由的重要條件。他於其著作《論法的精神》(De l'esprit des lois)指出權力應該有所區分、不同的權能應該分立,以及權力應該互相制衡。他的思想影響了其的《美國憲法》、《法國憲法》和《普魯士法典》,更成為了近代較多數的國家所採用的一種政治模式。
當然,所論及的三權分立,雖然在普世中有較多的採用,但大家執行起來各有不同,如美國和英國的權力分散會有一點差異,同樣更與中華民國的五權分立和匈牙利的四權分立有所不一,但當中最重要的精神不是有如港官那樣說三權不是平均、行政主導或者香港是特首負責云云,綜觀其他地區的分立,並不是指將權力平均分成幾多份,外國其實也是由首長代表了國家或地區,三權、四權甚至五權或有多寡,但是重要的精神是權力乃分散的,而彼此是互相制衡的。
因此觀乎香港,自八十年代的代議政制起已有三權分立的雛型,亦慢慢健全起來,到主權移交前,港督更把立法局主席的席位讓出來,立法局內亦沒有委任非官守議員,以及將委任立法局議員於行政局的措施取消。所以楊局長說九七年前沒有三權分立,遠的不提,就起碼彭督年代,難道不是三權分立嗎?至基本法的出現,在第二條清楚寫明「全國人大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這不是說明了政府權力的分散嗎?
我同意基本法上沒有寫明三權分立,就正如美國憲法也沒有寫出三權分立,那麼我們可以說美國不是三權分立嗎?當大家都說地球是圓的,其實地球是在赤道較闊,所以我們會說地球不是圓嗎?當然你可以說香港的三權分立,不是美國的三權分立,更可以說成是有中國香港特色的三權分立吧! 可惜有些人為求政治完全正確,而漠視事實的真相,以「搬龍門」、「雙重標準」、「偷換概念」和「跳線邏輯」的方式,在每一件事都以消除反對的聲音為目標。
說實在,以前的權力份子,都會假惺惺地採納民意,或者都考慮一下民意程度,可是慢慢的就會撕開假的面目,換上了另一副面具,目的是令你驚令你主動收聲。
這還是香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