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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議會需就地區球隊授權訂立程序

區議會需就地區球隊授權訂立程序

大埔區議會於九月一日大會,有關地區足球隊授權討論與表決結果,引起不少關注,筆者就會議上會議規程提出意見及疑問,希望加深討論,並促請大埔區議會檢視有關程序及決定。

表決結果應屬無效

就當晚會議表決結果,九票贊成,十一票棄權,因會議常規內訂明,須以絕對多數票決定(註一),議案應為未能通過,而鑑於會議常規未有訂明有關棄權票,為絕對多數時議案的處理辦法,故建議議案安排重新審議,並與授權相關安排一併討論。

獨立媒體報導指,當晚會議有議員質疑審議程序未符合程序公義,筆者意見該質疑,需要進一步討論,原因是基於大埔區議會會議常規,未有就地區足球隊授權審議程序訂立相應審議程序。

訂立正式程序審議授權申請

授權程序關乎公帑及民意授權使用,作為議會在力所能及情況下,有責任以公開透明原則進行公開審議及招標方式,作出決定,若有關授權程序以往未有公開審議及招標方式先例,議會應先得出共識,而再行審議。

而儘管區議會最終決定授權多少隊足球隊,其程序應與區議會撥款就遴選合作對象程序相近,是審議過程是否符合程序公義的比較基礎。

註1

大埔區議會會議常規
第31條 (1) 在會議上或以傳閱文件方式提出的事項,如須以投票方式表決,須以議員所投的絕對多數票決定。

註2

大埔區議會撥款守則:須有遴選過程
3.4節錄
(a)”為確保遴選過程公開透明,遴選非政府機構擔任合作伙伴,應通過公開邀請(例如在區議會網站登載邀請通知)及/或局限性邀請(例如向區內若干非政府機構發出邀請函)。如有需要不按慣常做法,即不作出公開邀請或局限性邀請,應把有關理據記錄於相關的會議記錄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