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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禁蒙面法》 職工盟幹事鄧建華承認攜伸縮棍 即時監禁4個月

反《禁蒙面法》 職工盟幹事鄧建華承認攜伸縮棍 即時監禁4個月

(資料圖片)

(獨媒特約報導)去年政府繞過立法會硬推《禁蒙面法》,10月6日全港各區均有大批示威者堵路抗議。職工盟幹事鄧建華當日被捕後,在警署內被搜出背包內藏有伸縮棍。鄧早前否認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排期至今日(9月1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審訊。惟鄧開審前承認控罪,被判即時入獄4個月。

職工盟幹事鄧建華(31歲)承認於去年10月6日在旺角警署內,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伸縮棍及兩包膠索帶。

辯方呈上職工盟總幹事蒙兆達、亞洲家務工工會聯會及行為藝術家歐陽東的求情信,指鄧建華就讀嶺南大學時曾參與學生會,在2013年起入職職工盟,先後擔任組織、研究及教育幹事,首4年負責支援外傭工作,包括關注中介公司剝削情況及追討欠薪,可見他是關心弱勢社群的人。

裁判官鄭念慈指,被告在現階段才表示認罪,明言「太遲了」,又引用高等法院就7.27元朗大遊行被告的刑期上訴案例(HCMA101/2020),指法官在判詞中就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所列出的考慮判刑因素有參考價值。雖然該案被告所面對《公安條例》下的控罪,相比本案被告所承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下的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罪責相對較重,但是鄭官亦指出法理基礎差不多,「單單管有已經好嚴重」,而案發地方接近遊行示威,則構成加刑因素。

鄭官問及被告攜帶涉案伸縮棍的目的,辯方稱當日路上滿佈雜物,被告隨手在路邊拾到該棍。惟鄭官聽罷,指當日顯然有非法示威、堵路的情況,加上被告的裝束,辯方的說法是「無人信」,若果被告不是想冒認警察,「我諗到的,(持有伸縮棍)就是用來傷人」。

鄭官最終判刑時指,參考上述高院上訴案例,法庭必須考慮被告攜有攻擊性武器的數量、性質、是否容易使用、收藏地方、意圖等。雖然涉案伸縮棍一直藏在背包,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曾使用過,但鄭官強調該棍伸長時長度為50厘米、重量頗為沉重、可重複使用,形容「殺傷力頗為強大」。考慮到鄧建華工作有熱誠、協助外傭爭取權益,算是坦白認罪,鄭官以監禁5個月為量刑起點,經扣減後最終刑期為4個月,即時執行。

職工盟總幹事蒙兆達、秘書長李卓人、主席吳敏兒、東區區議員麥德正、民陣前召集人陳倩瑩及楊政賢等均到場旁聽。

案情指,去年10月6日晚上7時許,有逾200名示威者聚集在九龍塘一帶設置路障。警方駛車到場並發出警告,其後下車追捕,在多實街截停被告。警方將被告帶返旺角警署後,從被告背包左側袋搜出一支伸縮棍及兩包電線索帶。被告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案件編號:KCCC505/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