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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圍警總案 官質疑:痱滋被打爆定自己爆? 聲稱受傷又拒絕求醫

6.26圍警總案 官質疑:痱滋被打爆定自己爆? 聲稱受傷又拒絕求醫

(獨媒特約報導)去年6月26日示威者包圍警總,有便衣警員稱欲往警總上班時,被多名示威者追打,最終靠同袍捲起鐵閘逃入警總內。一名25歲地盤工人被指有份毆打該便衣警,他否認一項暴動罪及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案件今日(31日)在區域法院續審,控辯雙方作出結案陳詞,法官郭啟安押後至9月17日作裁決。警員張金福的唯一傷勢是痱滋爆裂,郭官質疑痱滋爆裂與被告的襲擊是否有關連,「係咪嗰下令佢即時爆呢?痱滋好多時過一排都會自己爆」。辯方則指若被告因害怕張金福會襲擊他人或衝入警總,出於自衛及防止罪行而使用武力,此行為則屬無罪。郭官又指本案關鍵在於被告是否合法想制止他人而使用武力,還是非法使用武力。

被告岑曉麟(現年26歲)否認於去年6月26日在灣仔警署外連同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並襲擊警員張金福致造成其身體傷害。

警員主問下未有提及被襲後痱滋即時爆裂

控方的結案陳詞中指出,被告在襲擊警員張金福時揮出兩拳一腳,其中一拳打中張金福的右面,導致他口腔內的痱滋爆裂並疼痛。惟郭官質疑張在兩天後才發現痱滋爆裂,而且未有證據顯示他的痱滋是由該拳打爆,「係咪嗰下令佢即時爆呢?痱滋好多時過一排都會自己爆」。郭官續指,張金福接受主問時只表示:「嘴角有痱滋特別痛」,但未有提及被襲後痱滋即時爆裂,「呢個係意見定事實?點解主問時無話痱滋爆咗?」而張金福直至翻看相簿時才提及有爆裂。郭官又指,被告並不能透視到張金福口腔內有痱滋。

警員稱因怕警員身份影響醫護對待 拒絕求醫

郭官對張金福未有即時求醫感疑惑,控方稱因示威者令警總癱瘓所致,郭官卻指警方在當日凌晨3時許已清場,為何張金福仍不求醫,卻稱因擔心自己的警員身份影響醫護人員的對待而拒絕到醫院,「又話啲醫護點樣,之後又話自己受傷,咁就有個唔好嘅後果囉」。

控方指被告手勢示意示威者行動

控方陳詞中又提及,張金福並非故意撞倒女子,他只是因被黑衣人拉扯,故用右手撥開,而他並不知道有女子的存在。對於辯方指張金福作出令人以為襲擊的動作,控方認為是子虛烏有,與真相背道而馳。

控方續指,偵緝警員朱家豪負責影片分析,他看過影片超過100次,能夠看清楚被告的特徵,故其證供可信。控方又認為被告基於自衛而制服張金福的說法不能成立,因被告是主動行前,故被告是以眾敵寡。她又質疑,若張金福為被告要制服的人,為何上電梯後再沒有留意他,因此認為被告砌詞狡辯及使用不合比例的武力。

控方又指,警總的暴動延續至張金福被襲擊,而被告有份參與,並與其他示威者向張使用非法武力,直至張金福進入警總後,被告在電梯底以手勢示意示威者行動。

至於辯方質疑為何控方要重疊控罪,控方指暴動罪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的控罪元素完全不同,而控方一向做法是會控告兩項控罪。郭官指:「控方以往會告兩條罪,法律上啱唔啱呢?」他解釋,若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暴動罪亦會成立,而刑期會同期執行,看不到附加一條較輕的控罪的需要。

辯方指被告11小時一直和平活動

辯方在結案陳詞表示,示威者中亦有和平或「衝」等不同主張,事發現場有人呼籲「唔好衝」,而張金福作供時亦有確認當時沒有人衝入警總。而當日被告在立法會「煲底」進行長達11小時的和平活動,其後跟隨身穿反光衣的義務急救員到警總救人,因此辯方指出被告不會無故在10秒內惡意攻擊張金福。他又稱,張金福沿扶手電梯到達平台後,被告沒有追上,其手指方向是呼籲人離開警總。

在偵緝警員朱家豪的證供可接納性方面,辯方指任何人重覆翻看片段多次亦能得出觀察結果,因此籲郭官自行看影片辦認片中人,不應讓朱家豪的供詞影響判斷。

被告動作出於自衛及防止罪行

辯方又指,若被告當時的動作出於自衛及防止罪行,則屬於無罪。被告因害怕張金福會襲擊他人或衝入警總,而後者屬罪行,故被告想阻止他以防止罪行,而市民可對破壞社會安寧的人採用合理武力。郭官則指出,「想阻止同有無權阻止係兩回事,係咪代表佢可以用一切方法阻止事情發生?」辯方則認為,暴動的共同目的為使用武力作犯罪意圖,但若其他人為襲擊而使用武力,而被告是為救人而使用武力,他們雖作同一行為卻不一定有共同目的。

辯方續指,若被告真的與其他人對張金福以眾敵寡,他一早已被制服。而張金福於受襲後未有在口供及記事冊提及痱滋爆裂,只寫疼痛,故辯方認為他在傷勢方面的口供可疑。

郭官押後至9月17日進行書面裁決。

案件編號:DCCC825/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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