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特約報導)去年11月3日,網民發起「七區行街」,示威者在多區商場聚集。兩名15歲學生在沙田新城市廣場外遭警方截查,被搜出鐳射筆、鎚子、扳手等物品,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其中一人今日(26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認罪,並押後至9月16日判刑,以待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另外,兩名男子涉於去年8月5日「三罷」在獅子山隧道公路附近剪斷交通燈電線,一人承認刑事損壞罪,押後至9月17日判刑,裁判官下令被告賠償1萬5千元維修費用。各被告均獲准保釋。
「七區行街」一案,兩名15歲少年各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及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次被告承認於去年11月3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外近沙田大會堂廣場,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把鎚子。案情指,當日有人號召七區聚集,包括沙田大會堂外的樓梯,約下午1時45分,有5名蒙面人士在大會堂角落更換黑衣,便衣警員發現後打算上前截查。當警員靠近他們時,5人四散逃走。其中3人包括次被告被警方制服,並在其背包搜出第4級鐳射筆、鎚子等物品。次被告在警誡下保持沉默。而該鐳射筆光線若在60米距離接觸眼球會導致眼球損傷,另外有機會引起火警。
校長求情信指被告從未犯校規
次被告的代表律師求情指,他今年升讀中五,與父母及6歲妹妹同住,案發時因受社會氛圍影響,導致性格內向的他作出與性格不相符的行為。代表律師呈上由學校社工、校長、輔導主任、被告及其父母撰寫的求情信,社工指被告文靜守規、尊師重道並有參與紅十字會等服務組織;校長則指被告品行端正,從未犯過校規。代表律師希望法庭能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署理主任裁判官溫紹明將判刑押後至9月16日,以待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期間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至於首被告則否認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一把鎚子及一罐噴漆,審訊安排在11月23及24日,屆時將傳召6名證人,他同樣以原有條件保釋。
同案另一被告17歲少年早前承認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押後至9月2日判刑。
兩男子涉剪交通燈電線 維修成本3萬元
另外,去年8月5日有人號召罷工行動,裝修工人辛惠霖(28歲)及設計師王潤琦(30歲)涉於獅子山隧道公路與大埔道路口剪斷交通燈電線,被控一項刑事損壞罪。兩人早前否認控罪,原於今午進行審前覆核,惟首被告突選擇認罪。
辛惠霖承認的案情指,當日早上近6時,姓李男途人在沙田文化博物館外等巴士時,看到兩名戴上黑色口罩的人,一人拿着黑色背包、戴漁夫帽及穿黑鞋,另一人則穿灰綠色上衣。他們走至大圍獅子山隧道公路與大埔道大圍段之十字路口,打開交通燈蓋。男途人聽到有金屬跌落地面的聲音,並看見有火花散出,其後8支交通燈均熄掉,他於是報警。
警員到場看到與男途人描述衣著相同的2人,於是截查,並在首被告身上搜出4把剪鉗、一支六角匙及3對手套等物品,故拘捕他。在警誡下被告承認有剪斷交通燈電線。機電工程署職員視察後指維修成本需港幣3萬元,並證實電線由另一人的剪鉗剪斷。
被告見交通燈失靈一時好奇試剪 須賠1萬5千元
被告的代表律師求情指,他有中五學歷,現時與母親相依為命,曾修畢建築課程並任職建築工作,惟因被起訴而離職,之後轉行當送外賣司機。代表律師呈上被告的求情信,內容提及因一時衝動犯罪,當日他要做建築工作,於是到駕車上水接同事,經過案發地點時見交通燈失靈,於是停車吸煙,期間好奇拆開燈蓋嘗試剪電線,測試是否失靈。
辯方律師表示,即使控方沒要求賠償,被告亦願承擔1萬5千元費用以表誠意。另外,被告的母親患有抑鬱症,得悉兒子被捕後情緒失控,故希望法庭能夠准許他保釋,以在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期間,能陪伴母親接受家訪。
溫官押後至9月17日判刑,以待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並頒下賠償令,首被告須賠償1萬5千元。次被告亦於同日審前覆核。2名被告獲准保釋,溫官撤銷2人的宵禁令,首被告無須到警署報到;次被告則減至每周報到一次,其餘條件不變。
案件編號:STCC1065/2020、STCC3091/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