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特約報導)今年5月28日有市民示威抗議《國歌法》,13歲男生及12歲女生凌晨在上水多次向馬路投擲雜物堵路,被人暗中尾隨並報警拘捕。兩人被控一項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今日(24日)在粉嶺裁判法院少年庭被判自簽2,000元及守行為兩年,被告同意案情後控罪獲撤銷。
首被告為13歲男生,次被告為12歲女生。兩人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控罪指他們於今年5月28日在上水馬會道及新運路一帶,以膠欄、單車、雪糕筒及磚頭等雜物堵路,受影響範圍達1.2公里。
主任裁判官蘇文隆判2人自簽2,000元及守行為2年,期間不得干犯任何涉及暴力罪行及損壞他人財產的行為,被告同意案情後控罪獲撤銷。蘇官又問被告是否同意所作行為很錯,2人同意。
案情指,兩名控方證人在5月28日凌晨在上水廣場小巴站踏單車時遇到兩名戴黑色口罩的被告,他們稱「去阻路」,控方證人表示若被告真的阻路他會報警。其後被告離開,控方證人擔心被告會阻路,因此致電被告問其去向,女生透露正身處馬會道。約凌晨3時,控方證人抵達馬會道,看到兩名被告放置不同物品於車路上,並在馬會道放黃色膠欄及綠色單車,其後在新運路放置雪糕筒。警員於25分鐘後到達,並看到兩人的特徵與控方證人所指脗合,於是上前截查,兩人於逃走時遭拘捕。在警誡下,男生承認放置路障阻他人上班上學,女生則承認放置石頭到新運路,上述證供在沒有家人在場下錄取。
案件編號:FLCC700030/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