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戰之後,有所謂的「紐倫堡審判」﹕ Nuremberg Trials。
用蘇维埃語言來說,就是「在反法西斯一役取得偉大的勝利」後,同盟國在纽倫堡舉行的對納粹戰犯的審判:1945年11月20日至1946年11月1日。
蘇维埃語言習惯誇張其詞,往往內容空洞。這樣的語言,詞藻華麗,也可説是花言巧語,無甚意義,但有宣傳價值。撇開「偉大」和「勝利」的言詞,紐倫堡審判有什麽歷史意義?
纽倫堡法院確立了所謂的 「纽倫堡原則」,即 Nuremberg Principles,其中包括將戰争罪行纳入按國際法 (international law) 定義的罪行一條。
纽倫堡審判同時促成對戰爭罪行 (war crimes)、反人類罪行 (crimes against humanity) 等概念的國際法理學 (international jurisprudence) 的研究,並因此而有日後所謂「國際法庭」(International Court) 的成立。
反人類罪行包括謀殺 (murder)、屠殺 (massacre)、種族清洗 (ethnic cleansing)、法外虐待 (extrajudicial punishment)、奴役 (enslavement)、政治迫害 (political repression) 等等。
但纽倫堡審判最大的成就莫過于確立了意志自由下的道德 (及法律) 責任。
法律之下,我們必须假設,即使在最極端的情況下,即戰時狀態,個人具有自由意志,因此必须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在此原則下,「按上级意旨行事」、「領導授予的任務」等都不能成為抗辯的理由,一旦在牢獄中行施酷刑或在集中營內殺戮,或在公共地方/私人地方行使法外虐待,包括傷害和屠殺,無論在法律上還是道德上,行凶者便毫無疑問是,亦最起碼是,一名共犯 (accomplice) 或共謀 (co-conspirator)。
刑事責任是跑不掉的﹗
這是一個值得思考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