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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首案電單車男人身保護令申請遭駁回 下周二高院申請保釋

《國安法》首案電單車男人身保護令申請遭駁回  下周二高院申請保釋

(獨媒特約報導)23歲男子唐英傑涉於本年七一駕駛插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的電單車,上月被起訴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為《港區國安法》生效後首宗檢控的案件。唐至今還柙逾一個月,高院昨日進行聆訊處理其人身保護令申請,法官押至今日(21日)下午頒布判詞,駁回唐的申請並下令支付訟費。唐另按一般程序申請保釋,由於人身保護令申請遭駁回,因此高院下周二會如期處理唐的保釋申請。

人身保護令的申請人為唐英傑,答辯人為特區政府。唐由資深大律師戴啟思和大律師黃瑞紅代表;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則代表政府一方陳詞。案件由兩位法官周家明和李運騰一同審理。

判詞指,以申請人身保護令形式去申請保釋是錯誤的,還柙者應透過既有程序覆核保釋申請,而申請人身保護令是當一般補救途徑都不適用或不可行時,才能採取的非常手段,然而本案情況並非如此。若要挑戰《國安法》條文包括第20、21、24及42條,可在高院的保釋申請中向法官提出,司法覆核或人身保護令申請並非唯一處理憲法議題的方法。

判詞又指,申請人唐英傑在上月6日提堂時被拒絕擔保,總裁判官蘇惠德無疑是行使《裁判官條例》作出還柙的命令,毫無疑問此羈押是合法的。單單上述理由已足以駁回人身保護令的申請,但是基於對申請人一方陳詞的尊重,法官會就其論點一一回應。

申請人一方指《國安法》第42條假定被告有罪,判詞指這是對條例的錯誤解讀,因第5條已認可「無罪假定」原則,據上文下理,若認為申請保釋的人變相先承認自己有罪,是不合邏輯。判詞又指,第42條所導向的,是法官應考慮若果批出保釋,被告會否在保釋期間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而非考慮被告是否已干犯相關罪行,故此斟酌「繼續」一詞並不恰當。

申請人一方質疑,負責審理《國安法》相關案件的裁判官和法官由特首揀選及委任,導致他們的獨立性受影響。判詞強調,即使如此,司法機關仍然可自行決定由哪一位法官負責哪一宗案件,因此《國安法》下特首或政府有能力干預司法機關的說法,是沒有根據。法官亦澄清,本港的司法機關會繼續以普通法而非大陸法詮釋《國安法》。

代表唐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昨日質疑,《國安法》生效至今仍未有官方英文版本,影響法律的可取性(accessibility),戴啟思亦表示無法以英文去理解條文。判詞則回應指,本案申請人是華人、懂得閱讀中文;律師團隊其他成員均懂得中文,而他們可協助戴啟思。即使《國安法》只得中文版本,香港能勝任辯護工作的大律師大有人在,無損申請人選擇法律代表的權利。

案件編號:HCAL 1601/2020、HCCP 463/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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