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文章談到,有些人贊成總辭,是因為對留任的泛民議員缺乏信心。我的文章指出,這個論點,跟以民主原則反對留任的論據完全不同。後者是以民主作為行為規範的原則(side-constriant principle),認為無論留下來的議員多勇武,留任都會違反民主原則。前者其實是一種後果論所考慮的其中一個因素,即泛民議員的留任能否在議會中有效抗爭,同時能避免給予立法會一個虛假的認受性。
我們應否對泛民議員未來一年的表現有信心呢?這個問題不容易回答,比昨天文章處理的民主概念問題更難以有確定的答案。回答這問題,需要基於許多有關他們過去處事的事實和資料。另外,不同人對議會抗爭有不同的要求,抗爭一派覺得泛民議員做得不夠,但可能溫和的泛民選民就比較同情了解。那一種標準才是最合理,很難說得上有客觀的答案。在這裏,我沒有辦法作出有客觀和全面的評價,只能提出一些我認為是合理的考量點,供大家思考。
1. 信任的基礎:應否信任泛民議員,主要是看他們的往績和他們未來一年的工作計劃。
2. 未來工作:泛民議員有責任向大眾清楚解說,在議會所扮演的角色和工作計劃,以爭取外間的信任。
3. 往績:若論往績,我認為在時間上,應該以去年反送中運動開始作評價。因這件事徹底改變了香港的政治生態,香港人的回應,包括立法會議員的行為,也因此而徹底改變。所以,我們不能以10年前泛民議員的表現來決定他們是否值得信任。
4. 不能以偏概全:在評論泛民議員的往績,不能以個別議員的表現推演為整體的表現。就算同一政黨之內,不同議員也有不同的表現,不能以偏概全。
5. 疑中留情:我們要知道,議會的抗爭和街頭的抗爭是兩回事。前者受到很多規條的制約,單純的反枱武鬥並不一定湊效。身處議會以外的人,未必明白或掌握在議會的dynamics,所以應給他們一定程度的 benefit of the doubt。
6. 有沒有另外方案:若果有人全面否定泛民議員過去的抗爭表現,認為他們軟弱無能,徒勞無功,方法錯誤,那麼,我期待這些人能解說,有什麼更好、更有效的方法作出議會抗爭。他們有責任提出另外的方案。
7. 更強的抗爭手段未經考驗:更強的抗爭手段其實一直未有實踐的機會。許多抗爭派的立法會候選人已被DQ,如今更取消九月的立法會選舉,所以他們宣揚的路線,仍未經實踐考驗。在立法會內,若我們將朱凱廸和陳志全看成抗爭派,那麼我們可以將他們過去一年的表現,和其他泛民議員作一比較。另外,我們就可以看各區區議會內的抗爭派表現,估計一下議會強硬抗爭的可能性。
8. 沒有選擇:但問題是,就算有更好的人選,他們都不可能進入未來一年的立法會。我們只有現任的泛民議員,在民調中對他們投下信任與否的一票。
9. 後果:若果民調決定他們要總辭,那麼我們要面對的後果,就是立法會極有可能毫無困難地通過極具爭議的法案。若決定他們全體留任,就要盡力鞭策他們,要求他們在困難時候全力以赴。
10. Responsive representation: 未來一年的立法會沒有民主授權,所以留任的民主派議員不能算得上是選民的代理人(agent)或受托者(trustee)。 在這非理想的情況下,需要用另一概念說明他們的代議功能。在當代政治哲學中,有學者(如 Philip Pettit)用 "responsive representation" 來說明,在沒有民主受授權下,若議員能很大程度反映他們群組中的利益和意見,也具備一定的代議功能。對選擇留下來的議員,由於他們缺乏選民授權,因此應比以前更接近選民,緊跟民意,做到一位稱職的 responsive represen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