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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首案電單車男人身保護令申請 明日頒布裁決

《國安法》首案電單車男人身保護令申請  明日頒布裁決

(獨媒特約報導)23歲男子唐英傑涉於本年七一駕駛插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的電單車,上月被起訴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為《港區國安法》生效後首宗檢控的案件。唐至今還柙逾一個月,於本月3日入稟高等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及保釋。案件今日(20日)再訊,政府一方認為羈留命令由裁判官作出,不能說是不合法,被告可循既有程序向高院申請保釋,而人身保護令的申請偏離保釋事宜,是不恰當。法官押後至明日就人身保護令申請頒布判詞;若果人身保護令申請遭拒,會保留下星期二作申請保釋的聆訊。唐續還柙。

人身保護令的申請人為唐英傑,答辯人為特區政府。唐由資深大律師戴啟思和大律師黃瑞紅代表;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則代表政府一方陳詞。案件由兩位法官周家明和李運騰審理,其中周官為特首委任審理《國安法》相關案件的「指定法官」。

黃瑞紅大律師表示,申請保釋程序並不等於正式審訊或處理案情,而是基於事實的風險評估(risk assessment based on facts),然而據《國安法》第42條,被告人需在保釋申請階段便說服法官「不會繼續」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字眼上「很明顯包含佢(被告)做過的事」,變相承認自己曾做過相關行為;又舉例指「我唔會偷嘢」與「我唔會繼續偷嘢」是有分別。

李官一度問及,此條文不僅是指被告的作為(actus reus),是否還包括被告的犯罪意圖(mens rea)。黃瑞紅則回應指,由於《國安法》至今仍未有官方英文版本,只能根據中文版本去理解,而它比較指向行為上的指控。按條文邏輯,被告在保釋過程即使沒有承認有意圖危害國家安全,但至少導致他承認做過相關行為。

唐英傑一方指,現時《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G條規定,若果裁判官有理由相信被告會不依期歸押、騷擾證人或在保釋期間犯事,便不需要批准被告保釋;惟《國安法》第42條則要求被告提供事實基礎證明自己不會在保釋期間干犯相關罪行,若果就擔保風險的舉證責任不在控方身上,便會與無罪假定原則相違背。

戴啟思表示,《國安法》與《基本法》不一致。《基本法》保障香港司法獨立不受外來干預,惟《國安法》是由人大表決通過。此外,《國安法》實施至今只有中文版本,然而香港的法定語言除中文外還有英文,會影響非華語市民選擇法律代表、尋求法律補救的機會,以及妨礙庭上溝通、檢視證物等。

政府一方:申請人身保護令偏離保釋程序

代表政府一方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指,還柙的命令是由裁判官作出,因此不能說被告現正遭受不合法的羈留;若果被告認為裁判官決定有錯,可按既有程序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或覆核保釋申請,而現時以申請人身保護令的方式去申請擔保,並不是恰當的做法,形容今日此程序偏離了法庭原本要做的事(very far away from what the court should do on bail application)。

余又指,不能說《國安法》第42條排除了補救或修正裁判官是否批出保釋的決定,因被告仍可作擔保覆核申請或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余又認為,人大是根據《基本法》規定去將《國安法》納入附件三,並有釋法的權力,故《國安法》與《基本法》沒有不一致的地方。

就《國安法》只得中文版本的問題,余若海指一般市民仍可以尋求當值律師和傳譯員的協助,並不會影響接觸法律或尋求補救的機會(accessibility)。

上月案件提堂,獲特首委任為「指定法官」的總裁判官蘇惠德,基於《國安法》第42條規定及案情嚴重,拒絕唐的保釋申請,下令還柙至10月6日再訊。

案件編號:HCAL 1601/2020、HCCP 463/2020

上次聆訊:
首宗國安法被告電單車男申請人身保護令 押後至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