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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港鐵站內拍攝相片並無違法

在港鐵站內拍攝相片並無違法

在港鐵站內拍攝相片並無違法

根據香港法例第556B章 《香港鐵路附例》第28H(1)(e)條,「不得在未獲港鐵公司書面同意並受依照港鐵公司所施加的條款及條件規限的情況下,使用任何錄音或錄影或拍攝器材以進行訪問或拍錄或製作影片或錄像。」

純粹拍攝相片並無違反此規定。

無論如何,事實上,香港鐵路有限公司在2017年4月提交予立法會的文件《香港鐵路附例及香港鐵路(西北鐵路)附例的檢討》(立法會文件編號CB(4)890/16-17(07))附件三第2頁中,亦承認第28H(1)(e)條的合理性或相稱性存疑。當時港鐵公司指,就現時禁止製作影片或錄像方面,港鐵公司考慮在符合安全及運作需要的情況下,在附例中豁免以流動裝置進行攝錄。

題為編輯所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