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特約報導)去年7月28日上環警民衝突後,警方於翌日凌晨,在港鐵元朗站截查多人,其中23歲無業女子被指藏有30粒波子及自製發射器,她否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經審訊後,被告今(14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入獄6星期,辯方申請保釋候上訴獲批。
被告劉曉敏(23 歲,報稱無業)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控罪指她於去年7月29日,在港鐵元朗站H出口樓梯間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包30粒波子及一個自製發射器。
控方案情指,當日凌晨1時,警方得悉元朗西鐵站有約30人聚集,警員到達H出口時,看到有2男1女黑衣人跑上樓梯,於是截停3人。其中女警13529盧卓瑩(音譯)負責向被告搜身,在其背包發現一包30粒波子、一個彈弓杯及鎅刀等。當時女警問被告物品屬誰,被告回答:「我嘅」,又稱「波子係自衛用,用嚟射波子,鎅刀唔記得拎返出嚟」。
盧又供稱,回到警署後她有向被告發羈留人士通知書,並逐字讀出。補錄口供時,盧有向被告覆讀內容,被告其後自行抄寫聲明並簽署,期間她未有不適及要求藥物。
化驗證波子可從發射器彈出
警方其後將波子及發射器化驗,報告指波子可從發射器彈出,氣球可放在藍色膠樽樽頭,將波子放入後,氣球向後拉即可彈出波子。
辯方在審訊時反對補錄口供呈堂,因被告回到警署後,曾表示腹痛及怕冷,要求止痛藥及調高冷氣溫度,又一度要求致電律師,但女警稱「補錄口供先搞」。裁判官葉啓亮則認為被告不是在神志不清的情況下簽署該份補錄口供,若辯方稱被告因不適而簽署,是不合情理,故接納補錄口供呈堂。
女警休庭偷看記事冊 官指首作供無心之失
葉官指,女警盧卓瑩(音譯)的證供誠實可靠,沒有內在不可能性。盧在記事冊提及有問被告波子及發射器的用途,證供沒有自相矛盾。至於盧在補錄口供中提及「波子係自衛用,用嚟射波子」,辯方質疑其句子有語病,但葉官認為波子與發射器的關係就如槍與子彈,句子如此寫已足以令人明白。至於辯方質疑盧在休庭時擅自翻看記事冊,葉官指盧首次出庭作供,相信屬無心之失,故接納其證供。
官指被告稱忘記執袋不合情理
被告自辯稱,去年7月21日有朋友身處元朗白衣人襲擊現場,當時她致電被告求助,但被告無法到現場。因此在一星期後,當被告得知元朗將有白衣人的消息,即帶備急救物資到場協助。
至於該發射器,被告供稱它是一個以膠樽製作的入水器,將氣球套在樽口入水,該入水器是用以在大學劍擊隊訓練營製作水彈道具。她在7月18日製作後放在背包暗格以向其他成員講解,但忘記執袋,而波子則用來玩「筷子夾波子」遊戲。
葉官今表示,被告稱忘記執袋是不合情理,而且她指怕家人將入水器誤當垃圾才一直放在袋中,此說法不可信任。葉官又認為訓練營於10月才進行,並不趕急製作入水器,如真的趕急,亦可拍片教學,不用親自帶備向成員講解,因此認為被告作供自相矛盾。而兩名辯方證人為被告的訓練營籌委成員,葉官指兩人證供反覆不定,令人難以信任,因此亦拒絕接納。
葉官在裁決時指,要決定物品是否攻擊性武器,需考慮物品是否被改裝作傷害他人,及管有人是否有意圖改裝以傷害他人等。葉官考慮到事發時西鐵站已關門但被告仍在場,而且波子可從發射器彈出,被告作供不能信任,故裁定罪名成立。
辯方律師求情呈上4封求情信,被告撰寫的求情信提及後悔沒有執袋,而她因7.21事件後,看到警員沒有到場,案發當日擔心朋友安危故到場協助。其餘3封信由被告的童軍隊長、恒大老師及港大劍擊隊隊長撰寫,內容均提到被告樂於助人、貢獻社會。辯方稱,被告為劍擊高手,若要打架亦不會用波子,並希望法庭輕判。
監禁為唯一判刑選擇
葉官於判刑時指,基於被告的年齡及性別,監禁是唯一判刑選擇,考慮到被告的背景及求情,判處被告入獄6星期。辯方申請保釋以候上訴獲批,被告准以現金2萬元保釋,期間不得離港、需交出旅遊證件及每周到警署報到一次。
案件編號:TMCC1653/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