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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康文署丟棄無家者財物至垃圾房 12人入稟追討賠償

警方康文署丟棄無家者財物至垃圾房  12人入稟追討賠償

(獨媒特約報導)去年冬至前夕,警方與康文署在聯合行動中涉違例清理無家者的物品,香港社區組織協會幹事吳衞東指事件涉及最少20名無家者。其中12名無家者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分別向律政司申索賠償2,200元至13,290港元不等。案件押後至12月14日進行審訊。

香港社區組織協會在庭外向記者表示,警方涉違反《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20條:移走扔棄物或廢物和清潔有關範圍》條例。他們批評警方濫用公權力,又指康文署雖稱無家者可於三日內取回物件,惟該些物品被放置在垃圾房,且已經濕透。其中一名無家者鄧先生質疑:「如果係留我哋啲嘢,冇理由喺垃圾房。」

吳衞東表示,當天被清理家當的無家者最少有20人,但部分人因為壓力而不願入稟索償。他指,直至現時共有12人入稟,希望將來有更多無家者願意一同向律政司索償。

官:傳召警方和康文署或對申索人不利

其中10名申索人今日進行簡短提訊,即張永輝、謝錦洪、鄧貴華、熊達富、趙金興、劉嘉曦、周雄光、葉建余、陳大發及馬月榮。他們分別委托社區組織協會幹事吳衞東、陳仲賢、薜錦屏作代表,入稟向律政司司長索償。

吳衛東詢問審裁官施祖堯,申索人能否傳召警方或康文署出庭作供。審裁官反問吳,「對方唔傳召啲理據反駁你,你傳召佢哋岀來反駁自己?」、「點解會對你有利呢?」審裁官最後提醒吳,若證人不願出庭,申索人可以向法庭申請證人傳票,強制證人出庭作供。

無家者庭上問財物狀況 官:視乎審訊時證供有否提及

鄧貴華在庭上詢問被撿取物品的現況。審裁官表示今天不是審訊日,要視乎被告人在審訊時的證供會否提及才能得知,但指他們能以信件形式向律政司查詢。

吳又表示,昨日再有2人入稟,並將於10月12日進行簡短提訊,希望法庭能合併處理。惟審裁官表示,要待當日向該案的審裁官申請合併,今日未能處理。

審裁官提醒申索人,須預早把證人供詞、文件證據入稟法庭,當中須盡量詳細記錄事發的時間、物品、財物價值等,並盡可能在文件證供上作文字形容。

警回信稱當日為「反罪惡行動」 社區組織協會斥混淆視聽

去年12月30日,警務署西九龍總區指揮官以電郵回覆社區組織協會指,警方當日是進行「反罪惡行動」,合共拘捕6人,涉嫌販毒或藏毒。警方又表明,行動中撿取的物品可能會成為證物,在案件審理完畢後交由法庭處理。

審裁官在庭上表明,傳召警方和康文署代表或對申索人不利,但社區組織協會稱仍希望傳召對方對質。社區組織協會質疑,康文署和警方的回信沒有否認事實,卻不願認錯,警方以「反罪惡行動」為由拘捕6人是「混淆視聽」,因當日並沒有無家者被捕。

過往社區協合組織曾兩度提告政府,但均以庭外和解方式處理。吳估計,是次案件可能有部分申索人會選擇和解,但他個人不希望以此方式處理,盼能在法庭尋求公義。

案件編號:SCTC 012524-01253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