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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襲撕紙人 辯方稱被告持「白卡」 質疑警沒按查問守則辦案

涉襲撕紙人  辯方稱被告持「白卡」 質疑警沒按查問守則辦案

(獨媒特約報導)去年9月,35歲男子拍攝別人清理連儂牆期間,涉與其中一名女子爭執並施襲。被告否認一項普通襲擊罪,昨日(11日)在沙田裁判法院續審。拘捕35歲被告的兩名警員分別否認被告身上攜有殘疾人士登記證(俗稱「白卡」),又表示被告對答正常,亦未能在被告身上搜獲「白卡」,故拒絕讓被告見合適成人。辯方要求法庭拒絕接納被告的警誡證詞呈堂,因被告屬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而警方卻未有按查問疑犯守則安排合適成人陪同錄取口供,當母親在醫院提醒被告勿簽署文件,亦遭警方喝止。裁判官押後至9月7日就辯方此申請作出裁決。

被告甘仲斌(35歲)否認於去年9月22日在大水坑港鐵站B出口外對出一道連儂牆,襲擊女子龍群。

警稱沒搜獲「白卡」

拘捕被告及為被告進行警誡的警員25599李嘉俊供稱,抵達現場後見被告被制服在地,於是上前接管被告,用手按着被告肩部,繼續把他制服在地。惟被告在過程中「想走咁」,給予被告指示和警告均無效,李於是為被告鎖上手銬。在被告情緒平靜後,便把被告交予另一位警員看管,自己則向其他在場人士詢問事發經過。

李轉述被告的對話指,他在早上7時看到有人清理牆上的紙,於是上前用電話拍攝和與撕紙的人理論,期間與他們發生碰撞,便用手除掉其中一人、即案中報稱受襲的龍群的眼鏡,然後打龍的頭及臉各一下。龍的朋友見狀上前把被告制服在地,並出手打被告,使被告的右眼角受傷流血及腫起、嘴唇擦傷及心口受傷流血。

李認為初步證據已足夠,故對被告進行警誡及宣布以「毆打罪」拘捕。裁判官梁雅忻聽到「毆打罪」一詞,即追問何謂「毆打罪」。控方補充,即代表「普通襲擊罪」。李續供稱,被告在警誡下稱:「見到有人撕紙,跟住我就打佢」。李稱,經快速搜身後未能找到任何文件或物品顯示被告患有精神病,亦判斷被告的行為及言語與正常人無異。

李供稱,他與同袍接著把被告押解往威爾斯親王醫院,並在急症室內為被告講解《羈留人士通知書》中,被告擁有的權利,在講解時只說了通知書的重點,即當中的粗體字。

李又表示,在自己撰寫警員記事冊後,便讓被告閱讀記事冊,並指著逐個字地復讀。期間被告沒有表示看不到記事冊內容,亦沒有要求會見律師。他亦否認自己和其他警員曾毆打被告致使他招認或在文件上簽名。

警未等被告獲診治便錄口供 辯方質疑迫切性

辯方開始盤問李,問及被告眼部傷勢的包紮情況。李稱看見被告右眼受傷,但是庭上不停重複指救護員曾為被告作初步治療。在裁判官追問下,李才稱沒有印象被告有否蒙着紗布。

辯方質疑,警員未待醫生診治便向被告錄取口供,李則表示有迫切性。辯方隨後指出,警員早前提及的警誡內容有兩部份遺漏,質疑李根本不熟悉警誡詞,李堅稱熟悉並回應:「我知啊,當時我緊張所以講漏咗。」辯方於是指出他根本沒有進行警誡,李繼續否認。

辯方續指出,被告僅向警員稱見到有人撕紙遂用手提電話拍攝,然後被撕紙的人打並被箍頸,而非如李所指稱有招認曾打龍群。被告在包紮後曾向李提出要見律師。李一概否認,又稱被告「無講過」要見律師。

辯方:被告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

辯方指,被告的銀包有一張俗稱「白卡」的殘疾人士登記證。李當時明知被告眼睛被包紮,視力並非正常狀態,但仍然讓被告閱讀並簽署羈留人士通知書。李亦從無出示任何聲明讓被告抄寫,就算被告有撰寫聲明,皆是在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下的情況撰寫。辯方又指,李在明知被告的視力及溝通能力不足以應付的情況下讓他簽署文件。李一概否認。

李在主問時稱只說了《羈留人士通知書》的重點,即粗體字部份,卻在盤問下改口,稱有逐個字向被告讀出通知書的細項。辯方質疑他改口,李稱是誤會了主控的問題。

辯方:警疑誣陷被告藏刀

協助警員李嘉俊拘捕被告的警長50929黃鋭成續出庭作供。黄表示沒有人聲稱是被告的父母。辯方遂指出黃曾檢查被告父親的身分證,亦曾表示身份,亦曾替被告向上司請假。但黃堅稱無人表明自己是被告的父母。

辯方再度指出,黃曾伸手入被告的衣領,然後展示一把刀,隨即向被告表示將控告他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被告立刻否認,該名警員回應道「會公平處理」,便將該刀遞給途人。黃一概否認。

被告母親醫院提醒被告勿簽署文件 遭警叫停

被告的母親陳秀玉則供稱,當日在早上7時剛起床,用電話看Telegram的資訊時,突然看到一張照片,相中人的髮型與背囊酷似兒子,於是叫醒被告的父親前去查看。兩人隨後抵達大水坑隧道的現場,並向警員要求為兒子打電話向上司請假,但疑似是黃銳成的警員,拒絕讓被告親自打電話,在陳的堅持下,黃讓陳代為撥號,向被告的上司請假。

陳在大水坑隧道內被通知被告將解往醫院,便立刻乘坐馬鐵到威爾斯親王醫院,並在早上10時前看到被告。期間亦有和被告對話,如向被告說:「唔得㗎喎,你要食早餐」,其後亦獲警員允許向被告送食物。陳表示之後沒有和被告直接對話,但在急症室隔着布簾,提醒被告不要簽署文件。過程中曾被警員叫停,要求她不要行來行去。

陳表示被告在小學一年級時,已被確診患專注力不足及過度活躍症,當年已開始到醫院的精神科求診,醫生亦確認被告的病情持續。而被告銀包長期攜帶殘疾人士登記證及殘疾人士八達通。

警長黃鋭成在離開法庭時神情閃縮,在法院大樓的門內徘徊,並拍攝記者。及後又上前詢問記者所屬報館,在得知本網記者來自《獨媒》,遂喃喃自語稱「獨媒有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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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長黃鋭成

案件編號:STCC 4441/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