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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涉太子站襲警脫罪 官指警口供與片不符:砌詞狡辯、自圓其說

男子涉太子站襲警脫罪  官指警口供與片不符:砌詞狡辯、自圓其說

(獨媒特約報導)去年10月1日各區爆發衝突,有市民在太子站外貼文宣時與警員發生爭執,期間有警員聲稱被42歲運輸工踢到。被告否認襲警罪,經過一日審訊後,今日(11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並獲法庭批出訟費。裁判官指目擊警員盧俊傑作供時被指出錯誤卻又不承認,完全是「砌詞狡辯、自圓其說」,盧供稱曾揮棍打被告兩下,但片段可見他擊打不下10次,與其供詞不符,故認為他「信口開河」,沒有將事實全部道出,因此拒絕接納他的供詞。

控罪指,盧家業(42歲)於去年10月1日在港鐵太子站B1出口外,襲擊正在執行職責的警員梁偉嘉。

裁判官林子勤於裁決時指,警員盧俊傑是唯一目擊者,但他並沒有把所有事實道出,作供時慣以「不清楚」、「不知道」回答。對於其他警員的行為他又稱不知道,從而顯示出他避免與同袍證供產生矛盾,並非真的留意不到。

林官續指,影片顯示被告被制服時,盧俊傑的正右方有警員以警棍毆打被告,其動作之大令他一度望向右方,惟盧堅稱沒有看到。盧俊傑又故意將肢體衝突的嚴重性說得較輕微,只說曾揮棍兩下,但實際次數與閉路電視影片不相符,片段所見他揮棍擊打不下10次。影片又顯示,盧俊傑向被告指罵並推他貼牆,多名警員包括他在內亦以警棍毆打被告,有警員勒着被告的頸及捉其手,但盧供稱只有他在揮棍,並稱打一下後作警告再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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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盧俊傑

林官指,盧俊傑後來嘗試解釋擊中的只有兩下,被指出錯誤時又不肯承認,批評警員完全是「砌詞狡辯、自圓其說」;盧又稱未宣佈拘捕前沒有與被告發生肢體衝突,惟片段的內容與其供詞不符,故認為盧俊傑「信口開河」,沒有將事實全部道出,因此拒絕接納他的供詞。

林官續指,他接納聲稱被襲警員梁偉嘉的供詞,但當中有疑點,包括影片中看到被告被截停時左右兩旁均有人,被告不是站得特別出且三人平排,因此質疑為何梁偉嘉會知道是被告踢他。梁又供稱不知是誰踢他,以及是甚麼觸碰到他的小腿,令林官質疑︰「如何伸出?如何踢中?得一下點確定係腳踢?」當時行人路上有很多人,加上梁偉嘉當時快跑,難以肯定是否被人踢到,因此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辯方大律師向法庭申請訟費,林官指被告不是技術性脫罪及非自招嫌疑,因此批出訟費。裁決後有親友及市民與被告相擁,並稱「恭喜晒你」。

辯方反對會面紀錄呈堂 官指被告在脅迫下作出

控方案情指,當日在太子站B1出口外有警長受襲,警員梁偉嘉趕往增援時感到被踢,旁邊警員盧俊傑看到被告踏前踢他,於是梁即要求被告出示身份證。被告拒絕並被盧俊傑出手制服及拘捕,其後警員向被告錄取會面紀錄,被告當時稱不小心絆倒警員。

辯方反對3份會面紀錄呈堂,指警員盧俊傑的誠信有問題,並多次「講大話」,「一個大話冚一個大話」,被揭發後仍狡辯,例如他供稱只揮棍打被告兩下,播片顯示為十下後,即改稱打中被告只有兩下。他又堅稱沒有見過其他警員揮棍,惟片段中卻見他曾向右望。辯方又指,盧俊傑稱拘捕被告至帶他見值日官,歷時只有5至10分鐘,但後來的口供有近20分鐘的差距,因此認為他並非誠實可靠的證人。

被告受警暴全身傷 警對另一被告說:打人唔洗良心

被告遭帶入警署後被多名警員踢落樓梯再毆打,他因感到害怕而聽從警員的說話,又聽到警員對本案第一被告說:「打人唔洗良心」,因此更感驚慌。直至被捕的第二晚,即使被告被帶往醫院求醫,亦因有兩名防暴警在旁而不敢向醫生交代傷勢。

林官表示,被告被捕時受暴力對待,他所稱的全身傷勢與醫療報告相符。被告在被捕後兩天自行求醫時,報告指他面部有腫傷、心口觸痛、背有瘀傷、眼角膜受傷及手腳擦傷。而其傷勢於10月3日已存在,亦符合受胡椒噴劑攻擊的傷勢。

林官又指,被告的證供雖有令人難以信服的地方,但針對其送院的過程則可信,因此認為3份招認是在脅迫及誤導之下作出,並在非自願情況下錄取。而被告患有腦癇症,當時全身受傷,在身體情況不適宜下作供,因此拒絕3份會面紀錄呈堂。

案件編號:WKCC3815/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