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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歲男子拍攝清理連儂牆捲入爭執 否認襲擊罪 片證被告反被腳踢

35歲男子拍攝清理連儂牆捲入爭執  否認襲擊罪  片證被告反被腳踢

(獨媒特約報導)去年9月22日,35歲男子拍攝別人清理連儂牆期間,涉與其中一名女子爭執並施襲。被告否認一項普通襲擊罪,今日(10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審訊。當日參與清理連儂牆、報稱受襲的女士出庭作供,指被告近距離拍攝他們,因不想容貌被放上網而撥開被告,繼而遭被告打一下及掌摑一下。然而辯方播放的片段中,則拍得被告被腳踢。

被告甘仲斌(35歲)否認於去年9月22日在大水坑港鐵站B出口外對出一道連儂牆,襲擊女子龍群。

參與清理連儂牆的龍群表示,當日早上5時多,在大水坑隧道前往晨運途中,看見有人在清理隧道兩旁的連儂牆,於是跟著他們一起撕掉紙張。直至7時,被告在隧道走向清理文宣的人,拿著手機近距離地拍攝。於是龍用手擋著他的手機,阻止被告繼續拍攝。龍表示,雖然她並不認識一同清理連儂牆的人,但看見被告拍攝便想阻止他,於是上前靠近被告。被告隨即在龍的正前方距離她面部5至10厘米影著龍。龍便用手撥開被告的手機。龍補充道,因為不想被被告拍攝,及不想被告觸碰到自己。

龍續稱,被告突然之間打了她一拳,又掌摑了她的左臉一下,她隨即倒地,過程中眼鏡飛脱。龍供稱因被告速度太快,故看不到遇襲過程,只感受到左邊後尾枕和左臉有痛楚,及感受到眼鏡脫落。

辯方大律師郭憬憲盤問下,龍稱自己不是「藍絲」,只是認為文宣「污糟邋遢」所以會撕走。辯方遂質疑龍清理文宣的行為具挑撥性、侮辱性及威嚇性。龍逐一否認,又稱:「我哋唔會威嚇任何人,我哋清潔。」

辯方遂提出,龍的行為可能會刮花牆身;3人以上有共同目的(清理文宣)可能已干犯非法集結;在非法集結的基礎下,動手打被告已構成暴動;把清理後剩下的紙張丟棄在地上亦可能犯法。辯方指出,被告拍攝他們是想拍下他們的罪證,龍不認同。龍表示不知道會否刮花牆身,重申不認為被告是拍下罪證,並稱:「我覺得佢(被告)會將我擺上網」。

裁判官梁雅忻提醒,龍回答辯方上述的指控,或會成為日後提告她的證據,因此提醒龍可選擇不回答問題,或表示不知道。辯方接着盤問龍,為何不選擇通報食環或報警處理連儂牆,又質疑龍已干犯非法集結,因此龍不是害怕被放上網而是害怕有人報警。龍選擇不回答上述問題,亦表示忘記被告在過程中曾否説話。

被問及為何不以言語阻止被告拍攝而直接動手,龍辯稱曾上前詢問被告「做乜影我」,惟被告當時繼續拍攝而沒有回答。龍雖在主問時曾提及用手撥開被告的手機,但在盤問下改口稱:「唔記得有冇撥」。辯方質疑龍經不起盤問,龍回應:「咩意思啊?」

辯方又質疑被告和事主面對面,如何出拳打中她後腦枕,龍表示「唔記得」,僅重申被告動作有連貫性,卻未能道出當中細節。龍在庭上供稱被告上前拍攝她並施襲,辯方於是引述龍在案發兩小時後錄取的口供:「我上前問佢做乜影我哋」。龍即稱:「隔咗一年,我記唔到啦」。至於為何撥開被告手機,龍解釋稱是因為感到受威脅,反問辯方:「佢高我咁多,點威嚇佢?」,又強調被告有心影自己,即使遮蔽自己也未能阻止被告拍攝。

辯方於是向龍指出,龍曾打被告,反之被告從沒打過龍。龍不同意。辯方又向龍指岀,從呈堂片段中,被告被推倒在地拳打腳踢,右眼被踢中。龍表示因當時眼鏡飛脱,自己亦倒地,故沒有看到被告被拳打腳踢。

辯方表示對被告的口頭招認、警誡供詞和在警署簽署的口供及羈留人士通知書等文件有爭議。辯方指,被告被清理文宣的人群制服及毆打,過程中右眼被踢傷。警員到場後,接力制服被告,警方在沒有警誡的情況下,查問被告案發過程。其中一位警員則指稱,從被告的衣領搜出一把刀,以「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將被告拘捕,隨後把刀遞給路人,又稱「會公平處理」。

辯方指出,救護員到場後為被告包紮,因被告右眼被踢傷,救護員用紗布覆蓋被告的右眼及部份左眼。警方及後為被告錄取口供,被告稱未能閱讀,但警員仍籲被告簽署作實。

辯方又指,被告有發展遲緩及專注力不足等精神病病歷,被診斷為永久傷殘,但警方從未安排合適成人處理被告的案件。縱使被告的父親很快到達警署,母親亦隨後趕到,但兩人最終未被安排與被告會面。

案件明日續審,將傳召兩名警員證人。

案件編號:STCC 4441/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