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獨媒特約報導)23歲男子唐英傑涉於7月1日駕駛插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的電單車,上月被起訴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為《港區國安法》生效後首宗檢控的案件。唐英傑至今還押逾一個月,他於本月3日入稟高等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及保釋。案件今日(5日)由獲特首委任為「指定法官」的周家明審理,由於律政司需時搜集證據及研究《國安法》的立法歷史,案件押後至8月20日,屆時將一併處理兩項申請。被告須繼續還柙。
人身保護令的申請人為唐英傑,答辯人為特區政府。唐英傑今日被押往法院但未有在聆訊中現身,他由資深大律師戴啟思、大律師伍頴珊和黃瑞紅代表,申請保釋及人身保護令。
戴啟思指,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G條有關保釋條件,列明在特別情況下法庭無須准予(not need to)保釋;但《港區國安法》第42條則列明法庭不得准予保釋(no bail be granted),除非被告人證明不會再作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但即變相承認自己曾犯罪,違反《普通法》無罪推定原則。
另外,律政司指法庭應拒絕發出人身保護令狀,申請人應循司法覆核途徑挑戰《港區國安法》的合憲性。但周官認為申請人身保護令狀是挑戰羈押的合法性,不一定需要司法覆核處理,除非律政司認為法庭沒有司法管轄權處理。
散庭後約二十人送囚車,並大喊:「手足!撐住!」,期間有警員到場劃起封鎖線。
唐英傑早前被控各一項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違反《國安法》第20、21條及24條。上月案件提堂,獲特首委任為「指定法官」的總裁判官蘇惠德拒絕其保釋申請,原因是基於《國安法》第42條規定及案情嚴重,下令將唐英傑還押至10月6日再訊。
被告唐英傑(23 歲)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兩罪。控罪指,他於7月1日,在灣仔盧押道和菲林明道之間的軒尼詩道、駱克道和謝斐道一帶,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的法律地位。
另外,他被指在同日同地,為脅迫中央政府或香港政府,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實施造成或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針對人的嚴重暴力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