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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揮拳襲便衣警 青年稱「自然反應」 官:證據不足以證有罪

被指揮拳襲便衣警 青年稱「自然反應」  官:證據不足以證有罪

(獨媒特約報導)去年6月12日大批示威者包圍立法會阻止《逃犯條例》修訂草案,青年技術員途經灣仔警察總部時,被便衣警察拍膊頭要求截查時,被指轉身揮拳打到對方頸部。經審訊後,被告今日(4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獲裁定罪名不成立。裁判官指,被告轉身把手提起的動作相當可疑,自稱為「自然反應」實屬過於誇張,但考慮到呈堂證據未能達至不可抗拒的推論,故判被告無罪釋放。

被告莊浩峰(26歲)被控於去年6月12日在灣仔軍器廠街與駱克道交界,襲擊執行職責的高級督察余天生。

余審訊時供稱,當日下午約5時半於警總外防線站崗,目睹被告站在正等候過馬路的行人一旁,故欲上前截查。余先繞到被告身後,用左手拍被告的左膊頭,力度相等於平日打招呼,說:「差人,過一過來。」余稱被告聽罷,隨即向右轉身,揮拳打了他左邊頸部一下,當時「痛一痛」,於是以襲警罪名拘捕被告。余其後到醫院求診證實頸部紅腫及觸痛。

辯方曾質疑,余天生未能準確說出被告擊中他的部位是下面部還是頸部、被告是用拳頭還是手掌施襲。暫委裁判官黃向戎裁決時指,證人已盡力作供,若有含糊地方是因觀察角度有限制所致,以上議題並不影響證人的可信性,故此接納余天生的證供。

被告曾向余天生表示:「阿sir,唔好意思,我嗰吓係自然反應。」莊又稱,忽然有人用力打他膊頭,本身「打算推開隻手」,「點知打咗落個人度。」黃官指,本案關鍵在於,案發地點在眾多行人的過路處,加上警總外有警察出現也不足為奇,有人從後面以打招呼的力度拍被告膊頭,為何被告會有如此大的「自然反應」。再者被告轉身把手提起的動作,致使督察相信他襲警,也是合情合理,被告是相當可疑。

不過黃官指,余供稱表明身份時的聲線僅僅大於平日說話,而被告未等余說完便轉身,故黃官未能肯定被告是否聽到余的說話,余亦講不出被告是故意出拳還是順勢「揈手」。黃官續指,雖然被告揮動手的力度大於平時打招呼,若稱這是「自然反應」,「實屬過於誇張」,但是考慮到無法基於現有證據而作出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故裁定被告襲警罪名不成立。